(2)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
4.从司法对此的问题的态度上看体现出对金融机构民事责任采严格限制态度,从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中体现得非常清楚。
三、司法实践
相关案例的认识:
1.“西工区审计所在对康乐园大酒店验资时,虽清点了实物并对其作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实物资产的财产权归属进行了验证,其行为违反了审计验资有关规定,所出具的审计验证资金核定书中康乐贸易公司投资80万元的意见不具有真实性,该验资证明应为虚假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时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西工区审计所应在康乐园大酒店对本案债务清偿不足部分,在其验资不实部分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2.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条和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
七条,以及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工行宜宾市柏溪支行应属“验资不实”。原告华光公司可以直接起诉该银行,由银行承担投资不实部分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虚假验资是事实,但注册资金不实问题是3家发起人引起的,宜新公司现已歇业,应当由3家发起人对注册资金不实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告应先向发起人追偿,再起诉银行。(李照彬:“验资单位是否对公司发起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25日。第三版。)
四、对司法案例的简要分析
从现有案例分析法院对此掌握的标准相当宽松,可以说只有一个条件就可以判令金融机构承担侵权补充责任:即验资不实,好为虚假的验资证明或者资金证明。
五.抗辩
广义的抗辩包括三种情况,即(1)通过证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主张免责(主要由构成要件的理论解决);(2)提出抗辩事由主张免责或减责(所谓狭义抗辩);(3)提出其他事实或法律规定主张免责或减责。在第三种情况,主要是指通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主张的抗辩和某些违反法定程序而主张的抗辩。
对本案而言,其抗辩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