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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

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


孙瑞玺


【关键词】金融机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民事责任;基本问题
【全文】
  一、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依据
  (一)基本法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3号)(1996年3月27日生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10号)(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一九九七〕七十七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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