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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下)

  第二,“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支配,我在上面已经提到,不仅表现在中国论者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转移了中国论者的关注点,致使他们看不到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是一幅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显而易见,“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的这一支配,导致了一个与此紧密相关的结果,即中国论者在未加批判地把“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误作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同时,一方面把自己的关注重点都用在了如何把西方法制发展中所得出的种种法律观念转变成一种“大写的”真理并用它们去评价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则把自己的关注重点都耗在了引进和注释浩如烟海的西方法条或法律概念并用它们去审视或“裁量”中国社会中的种种法律关系——亦即在中国的现实经验与西方的法律概念之间做简单的比附,而其突出表现便是根据西方的各种法律定义在中国法制发展的复杂经验中选择与之相符合的那些方面做意义放大的研究。
  第三,“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支配,更进一步表现在中国论者因为关注“大写的”真理或口号以及专注于对既有法条或概念的注释而不可能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中国的现实法律世界做“切实”的关注,至多只会在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支撑的情形下对某些现实问题做就事论事的所谓“实证”的研究或个案处理,更为准确地说,至多只会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支配下用他们引进和注释的法条或法律概念去“裁量”或“量度”中国社会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当然,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更不会意识到他们在当下所谓的“全球化趋势”中必须将中国的现实法律世界置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之中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
  六、有关知识生产与知识问题的认识
  1、您对中国问题的认识乃是以你对知识和中国社会科学本身的认识为基本前设的。于是,对这个问题的了解,有可能帮助我们理解您对知识生产和再生产之性质的认识。因此,您能否与我们谈谈您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呢?
  答:众所周知,知识在18和19世纪被视为是“启蒙的渊源”,但在20世纪上半叶以后却已被视为巴恩斯(Barnes)所言的那种“权力的渊源”,即一种控制的工具,或者福柯所言的作为权力和管制的实施的可能性。这些对知识的洞见,使我们触及到了知识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力量以及知识隐含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力量。然而,即使如此,我还是需要指出,这些深刻的认识还不足以揭示知识所具有的另一种力量,这就是我所谓的知识所具有的那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换言之,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或结构,其本身实际上并不具有比其他社会秩序或结构更正当的品格,而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是通过我们知识的不断诠释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据此,我个人认为,对于人类社会秩序或结构来说,那种宣称拥有普遍性和真理性的社会科学知识,具有着极强大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至为关键的是,这种社会科学知识并不像客观实证主义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反映的或论证性的,也不只是技术管制性的,而更是建构性的和固化性的──这种社会科学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并成为人们型塑和建构人类社会秩序或结构的当然图景,而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或结构反过来又强化着它所依凭的知识。正是对社会科学知识与社会结构间的关系及其所具有的建构性和固化性力量的认识,促使我对社会科学知识、这种知识的生产及与其赖以为基的结构性基础的关系加以关注,进而成为我思考其他各种问题的基本设定。
  当然,我对社会科学知识的这种认识,是以中国社会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缺失自主性为另一前设的,因此我们就必须对中国社会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什么或如何形成这种品格的问题进行追问。十多年来,我一直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我的研究结果表明,这个问题大体上会涉及到学术自主性的两个向度:第一个向度所涉及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本国内部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场域之间的关系,这乃是自主性的国内向度;第二个向度所涉及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之间的关系,这乃是自主性的国际向度。关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政治场域对社会科学场域的影响,还是西方社会科学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影响,都不是中国社会科学缺失自主性的惟一原因,因为文化霸权的形成在当代并不是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被动者”成为“主动者”之后才获得实现的可能性的——亦即学者与这种文化霸权“共谋”的结果。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学者向作为“主动者”的中国学者的转化,才一方面致使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需求在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某种程度的再生产,另一方面则致使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复制”。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隐藏于上述讨论背后的更为基本的结构性问题——亦即我所谓的“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生产之间的互动关系”——深深地支配着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尽管它们是“不在场”或“始终沉默”的东西。根据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社会科学或者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科学正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当然,中国的社会科学并不是没有机会,而是相反,但是我们的前提性工作则应当是对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类型进行辨析,进而揭示和改革型构了现存中国社会科学品格的各种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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