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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下)

  5、众所周知,您对现代化理论的批判主要是借助西方反现代化的理论展开的,当然也是出于您的理解。请问这如何能够有效地导出“根据中国”的立场呢?
  答:我对“现代化理论”以及“现代化范式”的批判,所依凭的主要是西方论者对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围内反现代化思潮中的种种观点,尽管这一点有些遗憾,一如阿明所尖锐指出的那样,“非西方世界在今天提出这些问题,适值西方世界自己正在进行痛苦的反省,并在开始怀疑其自身的优越性、普遍性,甚至怀疑它惯常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那许多东西是否还有效。这不是偶然的巧合。即使在这个事例上像其他许多事例一样,我们依旧在踩西方的脚印,我们唯一可希望的是,这事例将是最后一个事例。”然而,更要紧的是我们如何借此机会去努力洞见西方现代理论通过“现代化范式”支配中国论者的方式。
  对“现代化范式”进行反思和批判,目的之一就是要使我们认识到这个“范式”致使中国学者看不到什么问题,丢失了什么问题。在我看来,在由现代化理论而衍生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法学论者,乃至整体的中国学者,基本上意识不到要对中国在全球结构中所面临的自身问题作理论化的处理,而且也不能够对中国这一特定时空中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进行反思,更无从提供作为中国法制/法治进程之判准同时也作为中国同世界结构中的其余国家进行对话之根据的“理想图景”。提出“根据中国”,就是要在反思基础上,打破由现代化理论而衍生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对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发言。这就是批判西方现代化理论与导出“根据中国”的立场这二者之间的潜在关系。
  6、作为中国法学隐蔽性知识结构的“现代化范式”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中国面对西方冲击进行回应的结果,那么请问:这种立基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一支配过程对中国法学产生了何种具体影响呢?
  答: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以西方化的世界发展观为依凭的“现代化范式”,在历史上并不是整体性地、一次性地为中国论者在其心智中接受或建构起来的。中国近现代思想的发展轨迹表明,中国论者对此一“范式”的接受或建构,乃是伴随着他们在“发现西方”的背景下经“中国中心”观、“东方精神—西方物质”观、“西化”观的演化而逐渐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达致普遍化的,后又经中国论者向西方舶取各种现代化理论而得到强化。当然,我们毋需设想这种“现代化范式”在每一个中国论者头脑中都具有清晰的形式,因为我们通常见到的实是这样一种情形,即在中国论者思想深层之中,这种“现代化范式”往往被视作当然而不被深究,并确实地在其思考和研究取向中反映出来。
  毋庸置疑,那些由西方论者依其视角及其问题而生产出来的各种现代化理论,一俟在心智层面上为中国论者作为潜在的思想“范式”接受下来,就必定会脱离其“母体”并依其自身的逻辑而开始发挥自己的作用,或者说,正如福柯所谓权力依赖知识的建构又会产生与它相符的那种知识一般,“现代化范式”既依凭中国论者发现西方的知识之建构而得以确立,同时又致使中国论者在其支配下生产出各种变异的有关中国的现代化知识。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于现实层面的逻辑展开便是:第一,“现代化范式”为中国论者的接受,给西方对中国的“示范”注入了某种合法性“暴力”的意义;在这种“暴力”性示范下,中国论者毫无批判地向西方移植观念和引进知识,便被视为合理的甚或应当的;第二,它致使中国论者有关中国发展的研究及其成果都必须经过此一“现代化范式”的过滤或评判,亦即依着“现代化范式”对这些研究及其成果做“语境化”或“路径化”的处理,进而使这些研究及其成果都不得不带上了此一“范式”的烙印。
  具体到中国法学来讲,这种为中国论者所接受的“现代化范式”确实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支配性的影响,但是在我看来,这种支配性影响基本上是通过它所导致的三个主要结果表现出来的。第一,在“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的支配下,中国论者为中国法制发展确立了一幅以西方现代性观念为依凭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这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关键之处,在我看来,乃在于这样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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