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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下)

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下)


邓正来


【全文】
  五、关于“现代化范式”
  1、我们知道,您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篇长文中认为,中国法学各种理论模式虽说不同甚至有可能彼此冲突,但是却都受到了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除此之外,您还认为,这种范式虽说与西方知识分子所提出的各种现代化理论不同,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勾连。那么,能否请您先给我们谈谈西方学者提出的现代化理论?
  答:是的,“现代化范式”虽说与各种现代化理论不同,但是却与后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勾连,因为前者有着一种明显的“思维定式”成份或“前见”性功效,它是一种未经质疑的有关现代化的规范性信念。关于西方的现代化理论,我想首先指出的是,“现代化”这个概念所描述的乃是近三百多年来所发生的社会变化的一些实质性过程。当然,从一种文化史的视角来看,现代化的开端还可以追溯到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相继出现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地理大发现。从工业化和民主化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西欧,其先进部分在政治和经济上处在绝对王权的统治之下,其后进部分则处在封建土地阶级的贵族统治之下,而正是这一原因,一些“现代化理论”的主要学派认为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民主化,即从市民革命开始的脱离王权专制的政治变革;另一是工业化,即由产业革命开始的使用非生物动力资源和高效率工具的这种技术和经济的变革。因此,正如阿维内里所指出的,“现代化理论”所着眼的现代化,可以说是产生于西方的以18世纪为高峰的、从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结束的技术、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剧烈的整体社会变革。当然,“现代化”的这种实质过程乃是由许多论者提出的,他们中间有韦纳、阿普特、勒纳、布莱克、英克尔斯、本迪克斯、玛丽恩•列维、斯梅尔塞、艾森斯塔特、内特尔及其他一些论者。这些论者认为,“现代化”既是过程又是产物。同城市化、工业化、西方化、欧化相比,现代化既描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也意指一种具有特定社会形式的同样复杂的产物。这种所谓“现代化”的过程并不局限于社会现实的某个领域,而是包括社会生活的一切基本方面。
  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表的大量讨论现代化问题的理论文献,基本上可以被归为两大学术流派:一是在论者们根据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所提出的某些假说之上形成的主流学派;二是由马克思主义论者和社会主义论者形成的一个流派,他们与主流学派所关注的是同一个过程,但是并不只局限于“现代化”的论题。考虑到这里讨论的论题,我在这里只讲西方的“现代化”主流学派。众所周知,西方 “现代化”主流学派,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支派。第一个研究现代化的支派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在20世纪50年代曾繁荣一时,既出现了一种宣称传统国家能够通过“超飞”而达到发展的朴素渐进论的经济学理论,又形成了一种主张“传统社会通过‘过渡阶段’便可以转变为‘现代社会’的社会学理论”。显然,这些“现代化”理论乃是以这样一种假定为依据的,即西方现代化的“发展”模式适合于世界各国并将成为整个世界的未来结局。这种“现代化”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发展视作是简单而自动之过程的观点。因此,它认为,整个现代化时代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经过一些特定条件的聚合而出现一个充分发展的西方社会并形成一种发展模式;到第二阶段,现代化过程会促使传统国家在高度发达的现代西方国家的支持和鼓舞下通过加快发展而克服落后状况。20世纪60年代发表的诸多学术成果构成了“现代化”研究的第二个支派。这个支派的论者对现代化过程的扩展问题并没有采取此前理论的那种简单的态度,而是试图做更深刻和更复杂的探究。这种“现代化”理论认为:第一,现代化问题会造成高度的紧张和压迫;第二,传统社会并不会自动地进入现代化的社会;第三,即使在西方现代化国家的帮助下,传统国家的现代化也不是必然的;第四,这些传统国家中还存在着“现代化过程中断”的巨大危险。显而易见,这个支派的论者乃是在一个较为深刻的层面上讨论现代化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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