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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上)

  在我看来,中国在冷战结束以后所参与的世界结构与此前的世界结构一样,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都具有特定的支配性。在此前的世界结构中,由此一结构生成的“现代化思维范式”对中国的发展有着很强的支配作用。其间最为重要的是,也是中国学者普遍忽视的是,中国知识分子在这种“支配”过程中与“支配者”的共谋,也即中国论者对西方“现代化范式”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无批判意识或无反思性的“接受”。显而易见,就这种支配而言,此前世界结构对中国支配的实效乃在于受影响的中国与它的“共谋”。据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支配乃是非结构性的和非强制性的──西方的“现代化范式”对于中国来说只具有一种示范性的意义,因为只要中国不与它进行“共谋”,那么西方“现代化范式”就无力强制中国按照其规则行事并根据它进行未来的想象。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这种支配不尽相同,当下世界结构支配的实效所依凭的却是被纳入进这场“世界游戏”的中国对其所提供的规则或制度安排的承认。据此我们可以说,当下世界结构的支配是结构性的或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所依凭的并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中国就遵守当下世界结构所提供的规则或制度安排所做的承诺,而不论中国是否与之进行“共谋”。总而言之,中国参与其间的这一世界结构,对中国的未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一种并非依赖“共谋”而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
  更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我所揭示出的那种强制性的支配关系,不仅表现于这种世界结构在允诺经由市场经济的方式而使生产资料在全球达致优化组合的同时致使中国处于一种日趋“依附”西方的边缘化地位,而且还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一是在规则制度层面。众所周知,在一些颇具影响的领域当中,那些经由中国承认的所谓世界结构既有的法律规则或制度,实际上乃是一些西方国家的地方性知识;而正是透过这些法律规则或制度而传入的某些价值,也在支配关系的逻辑中转换成了毋需讨论的单一性和终极性的标准。二是在一般的文化层面。众所周知,因意识形态的消解,科技的发展与文化确实发生了高度的整合,但是在当下世界结构的支配关系中,正是那些作为“支配者”的西方诸国的文化正在伴随着科技的出口而出口,而那些作为“被支配者”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文化则在不断地被压缩、被压制和被抽空化。
  但是,仅依凭上述的分析还不足以洞见到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对中国所可能具有的真正实质性的支配。在我看来,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除了前文所述的那种强制性的支配关系以外,事实上还存在着一个极重要的背景性特点,即因意识形态壁垒的消除,原本被意识形态置于括号之中的价值诸神或理想图景诸神之间的争斗,现在又借着宗教或民族主义的名义重新凸显了出来。正是在这种世界结构中,价值多元的趋向与价值普遍主义之间呈现出了高度的紧张。
  3、您在文中尖锐地批评了目前的中国法学不关注中国现实,而从文章中还可以得知,您所说的关注“中国现实”的研究又并非是在“毫无‘理想图景’支撑的情形下对某些现实问题做就事论事的所谓‘实证’的研究”,那么您能具体解释一下您所说的关注“中国现实”的研究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研究吗?
  答:我所讲的那种“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并不是那类充斥于当今中国法学和中国学术的就事论事的所谓“实证”的研究,因为那类研究充其量只是在缺失理想图景的情势下对经验现象的议论或评论,而不是具有知识增量意义上的学术研究。这涉及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如何科学地建构起研究对象的问题。要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与日常性常识(ordinary common sense)以及学究性常识(scholarly common sense)划清界限,也就是说,与那些被大众共同持有的见解划清界限,不管它是日常生存状态里的老生常谈,还是一本正经的权威见解。关于这个问题,布迪厄不无正确地指出,这些常识性东西往往嵌入在制度之中,从而既体现在社会组织的客观性上,又反映在社会组织参与者的思想里。这就是所谓的“社会预先构建之物”( social preconstructions)。它的力量就在于上文所说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的相互契合,并将它自己掩盖在不证自明的外衣之下,却使人往往不注意到这种伪装,因为从定义上说这种社会预先构建之物就是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的东西。仅就这一点而言,社会科学家的任务,就是对它们提出质疑。
  其次,按照布迪厄的观点,要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还必须做到对社会科学家自己的操作过程和思考工具进行彻底质疑。尽管这项工作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因为它隐含着具体研究与学习过程中所特有的一种困境,即社会科学研究者一方面既必须学习已被检验过的现实建构工具(研究范式、问题框架、概念、技术、方法等),同时又必须具有一种严肃苛刻的批判性情,表现出无畏地质疑这些工具的倾向。即使面对着这一困境,社会科学研究者仍必须进行那种布迪厄所主张的对社会科学的社会学“反思”努力。这是因为社会科学研究者和其他人并不存在什么区别,也都实实在在地受着那些预先构建之物的重重包围,因此社会世界的结构已被他们内在化了。因此,如果社会科学研究者要想把那些预先建构之物中所包含的许多内在的预设都排除在外,使其失去对研究者的效力,就必须进行上述那种彻底的质疑。布迪厄还指出,社会科学实践要是不能“自我质疑”,也就无法了解自己实际上做了什么,因为它陷入了被它看作研究对象的客体里,即使揭示出对象的一点东西,也不是什么真正客观对象化了的东西,因为其中已经掺杂了理解对象的原则本身。
  因此,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学术实践活动中进行这种彻底的质疑的时候,亦即在拒斥社会世界对其研究的影响时,一是要反对日常实证主义一脉中的极端经验主义不进行批判性的考察就全盘接受提供给自己的概念的作法,因为这种全盘接受等于是把某些已经建构的东西又重复了一遍,从而充其量也只是对它们的认可;二是要反对那些视这种反思意向为某种哲学心态的残余的日常社会科学。布迪厄主张,除了保持自我警省以外,与常识决裂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存在于对各种问题、对象和思维工具的社会演变史的探讨中,也就是说,是与考察日常生存状态中最普通不过的对象的社会演变史紧密相连的。历史表明,要使某个论题为人所知、为人所晓、当作合法问题加以认可,并成为可以宣扬、可以传播、可以公开讨论的问题,必须经过竞争或争夺这样的集体性历史工作:那些被日常的实证主义视作理所当然的问题,实际上都是些社会的产物,体现在社会现实建构的集体性工作里,并通过这种集体性工作再生产出来,不断地维持下去。为了不受这些现象的束缚,社会科学家就必须追溯这些问题的缘起,弄清楚它们是怎么被一步一步地建构起来的过程。在这样的视角下,历史将重新焕发出生机活力。当然,这是出于一种明确的意愿,就是想要搞清楚我们为什么要去理解,我们又怎样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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