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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上)

  当我们从中国社会科学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时,我们便可以清楚地发现,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和着进步发展政策的意识形态化,中国社会科学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发展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社会科学知识为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添赋“正当性”意义之进程的日益加速。从较深的层面来看,这种进程的加速实是与中国论者为了发展中国社会科学而引进西方各种流行理论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甚或构成了这一“知识引进运动”的一部分:它不仅表现为中国社会科学是西方各种流行理论的追随者,而且还更意味着西方各种流行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或中国社会秩序之建构过程中的正当性。正是在这个追随西方理论的过程中,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丢失了我所谓的知识所具有的批判力量,并且演化出了那种“正当性赋予”力量。尤其重要的是,中国社会科学还因为自主性的缺失而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的依附,配合着对这些领域中的资源的分配或争夺,更是强化了中国社会科学知识赋予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以“正当性”的力量。
  对知识生产过程与知识“正当性”力量间关系的这种认识,归根到底,具有这样一种底蕴,即我们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的建构者,而且也是这种知识的被建构者。建构者与被建构者在我们身上的这种同一性,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我们在形成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之图景方面的“路径依赖”品格。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社会科学知识决不像客观实证主义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反映的或描述性的,也不只是技术管制性的,而更是建构性的和固化性的──这种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了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并成为我们型塑和建构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当然理想图景,而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则反过来又不断强化着它所依凭的那种知识。
  我认为,在中国社会科学的上述发展过程中,最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就是知识界对上述“建构者/被建构者”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集体性不意识,亦即我所谓的对西方各种流行理论的“前反思性接受”取向——它渗透在当下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以各种名目展开和固化的意识形态实践活动之中,嵌入在中国社会科学对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所做的各种正当性论述之中,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型构着评价中国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理想图景。
  我正是从上述观点出发展开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的。其实,更为根本的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论事地对中国法学中几个既有的理论模式进行分析和批判,也不是仅仅对中国法学的分析和批判。事实上,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就是我在前面论及的知识系统(也就是这26年来的中国法学)在当下中国传播过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那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支配力量,也就是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正是在这种“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支配下,中国法学受着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能立基于中国的现实,对中国的法律/法律秩序的性质问题做出有理论意义的思考,从而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更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最为糟糕的是,在“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下,中国法学甚至对这种情形本身都无力有所意识,其结果便只能深深地陷入总体性的危机之中。
  3、有学者认为您的关于中国法学的批判具有比较强的后现代的色彩,您对这个问题是怎样看的?
  答:我本人对学者对拙文贴上何种标签并不是很关心,但是却很希望,而且是真诚地希望看到严肃的学术批判文字。的确,在拙文发表以后,我所提出的“中国理想图景”在一些论者那里表现得极不实在,而在另一些论者处表现得太实在;与此相关,一些论者认为我的批判具有“后现代”的品格,而另一些论者则担忧我的观点将重新陷入我所批判的“现代性”巢穴之中。这些评论意见所可能具有的理论意义乃在于:这些问题究竟是拙文的思想本身所致,还是论者们在评论拙文时所依凭的思想资源的差异所致?进而需要追问的是,如果是前者,那么拙文思想中的问题何在?如果是后者,论者们是否受到了其所用思想资源的支配?
  当然,对于这两个问题,我可以比较方便地在前一个问题的脉络中做出自己的正面回应。我在这篇长文中确实对“西方现代化范式”中所蕴含的本质主义取向、那种主张历史只是沿着一种不可逆转的道路向一个善的目标不断趋近的线性历史观、尤其是那种对这些观念不加批判和质疑便予以接受的“前反思性”取向进行了坚决的批判。当然,我的这些批判乃是要打破那种认为现代化只有西方一条路可走的“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打破那种把西方所具有的地方性经验放大为普遍的真理或理想图景,进而要求其余民族、其余国家、其余文明在发展的过程中接受西方现代化理论以及这种理论所支撑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不仅仅是在反思和批判,因为在反思和批判的同时,我还提出了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把“理想图景”这个因素或维度引入对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让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进而形成得以使“主权的中国”成为“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因此,我认为,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首要任务,或者说中国学术的当代使命,绝不是借助西方的各种后现代理论去参与一种解构的“狂欢”,仿佛这个世界结构已经真的不存在什么支配与反支配的关系了,不存在宰制与反宰制的关系了,一切都是平等的,一切都是游戏性的,而是要对当下世界结构中为人们视而不见的、极其隐蔽地推行某种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的过程或机制进行揭示和批判,进而根据我们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去建构中国自己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在强调建构“主体性中国”赖以为凭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同时,更是明确主张这种理想图景的达致必须以我们每个人自己对何为善生活和好生活的理想图景的思想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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