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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上)

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上)


邓正来


【全文】
  政法论坛》编者按:邓正来教授一直关注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的重建问题,刊载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近18万字的长文对中国法学1978至2004年这一时代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为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朱振、资琳、周红阳、李强、邹益民、邹立君、刘小平、蔡宏伟、陈昉和张琪)邀请邓正来先生就这篇长文的写作缘起、理论资源、哲学立场以及文章开放出来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一次纯学术的访谈。这次访谈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求邓正来先生对这篇长文的内容进行重复性的解释——尽管适当的解释和澄清也是必要的,而是旨在通过对论文写作之诸多知识支援和理论问题的追问而达到从整体上对该论文的思路以及开放出来的理论问题进行把握,进而促使读者对该论文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做更进一步的思考。
  一、文章的缘起
  1、您一直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追问“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这篇论文的写作与这一根本问题有何关系?
  答:“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更为一般地讲,“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确实是我一直所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一生以学术的方式所要回答的根本问题之一。当然,这个问题也是现代法学理论的最为核心的问题,即如何在不诉诸于神之假设的条件下建构或实现法律的正当性。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转换成一种问式,即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使我们生活在这样一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进而,我们还可以把这个问题推演成许多问题,比如说,我们究竟是因为什么应当生活在这样一种性质的社会秩序当中?或者说,我们有什么样的权力或者资格给我们的下一代人规定或者选择某种性质的社会秩序?在很大的程度上讲,我至今所作的学术研究都是和这个问题紧密相关的,我的学术旨趣也在于对这个问题以及使这个问题成其为问题的各种因素的思考。这篇论文的写作,可以被认为是我在中国法学这个领域里,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的研究状况所作的一个个案性分析、个案性反思、个案性批判。
  2、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您就中国社会科学与中国法学做出同样的判断,而在1990年代您曾经就中国社会科学做出深刻的反省。那么,作为整体的中国社会科学,它的某些特点是否在中国法学中也有所体现?如果有,这种或这些特点是如何体现的?对中国法学的批判,对您反思整个中国社会科学又有那些推进?
  答:从1990年代开始,我就对中国社会科学的整个研究状况进行了研究和反思。经由这一努力,我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科学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面临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乃是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基本上丧失了,因此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之一就是在提升中国社会科学的同时必须重建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具体到中国法学来说,它也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个问题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更为严重。中国法学的不自主性至少表现为我所说的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长期以来一直受着“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
  我对整个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的反思和批判,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第一,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在根本上讲,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具体是指在1978年至今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对其所描述、解释或论证的对象所具有的那种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亦即在整体上讲,中国学术在当下的中国发展过程中对某种未加反思和批判的“移植”入中国的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施加了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我早在《研究与反思》一书的自序“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反思”中就明确指出,“正是这些被我称之为‘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之间的互动关系’才是人们熟视无睹但在根本的意义上却支配着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现象,它们才是真正‘不在场’或‘始终沉默’的东西,因此,对这些现象的揭示和批判才真正是当下知识社会学的使命所在”。第二,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说自觉不自觉地受着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加质疑地把西方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成“法律理想图景”予以引进和信奉、进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等等,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们重新定义“中国”、如何重新定义“中国”和根据什么定义“中国”的问题。“中国”既是我们思想的出发点,又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换言之,我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建构的主张,在根本上乃是以一种自主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开始要求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并建构“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开始。
  当然,我对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的反思和批判,主要是以我的两个基本判断为基础的。第一,从中国遭遇世界以来的一百多年中,我们一直在思想中国的发展问题。不管是用马克思主义还是用西方的其他各种理论,甚至是用中国的传统哲学思想,我们都在思想中国往哪里去,而且我们也开出了许多中国的道路,但是我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有一个问题我们却不思想:即我们对我们根据什么去思想中国的问题不思想!我们在谈马克思主义,我们在谈经济学的各种理论,我们在谈法学的各种理论,但我们对我们到底根据什么去思想本身却不思想。第二个判断就是中国从1840年遭遇世界以来,在对中国的界定本身方面,我们还有两个方面是不思的:第一,什么是中国?直到今天,我们还只是把中国当作一个当然的前提予以接受;第二,我们为什么是中国人?关于我们为什么是中国人,我们却是不思考的,也就是说,对于我们最基本的生命认同、文化认同以及政治认同这些问题,我们是不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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