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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制约行政复议工作的掣肘——兼谈化解之路径选择

  直接受理容易造成上下级部门间推诿、扯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直接受理制度,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于此规定,笔者认为其本身即有不合理之处。因为下级行政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完全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判令其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不责令其受理,更没有直接受理的必要;况且,《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的法律责任已作出明确规定,只要责任追究到位,应当可以有效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这是其一。其二,更重要的是,直接受理制度会滋生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有些不愿受理复议案件的行政机关,一方面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复议案件,另一方面会以此为籍口,“诱导”申请人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笔者在复议工作中就碰到过这种情况,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也无形中加重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负担。尤其像海南省,由于只设立了两个地级市,本身省政府法制局的复议负担就很重,如果县级政府再推诿不办复议案件的话,后果就很难想象了。
  化解之路径选择
  据上分析,可以看出,掣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政府工作法治化的实现,并最终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有选择地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的束缚,寻求合理的化解方案。就此,笔者有以下不成熟想法,希冀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提升各级领导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  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还是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各级领导对它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尤其是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实际上也是很多有关行政复议的规章制度不能贯彻执行的重要原因。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把提升各级领导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行政复议制度培训和考核,努力使各级领导做到“一熟悉”“两重视”,即熟悉行政复议制度,重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视处理本部门被申请复议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推行领导带头审理复议案件制度,增强领导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感性认识。通过有效工作,切实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在领导层面得到贯彻执行,为全面深入地推行行政复议制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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