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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引导侦查

  组织要素主要指的是侦查主体;意识要素主要指的是管理方式、工作制度;物质要素主要指的是工作工具;信息要素主要指的是信息化工作环境和可供利用的犯罪信息。高素质的侦查主体,先进的管理方式,科学的工作制度,现代化的工作工具,适应信息社会的网络化工作环境,充足可信能够让侦查主体共享的犯罪信息等是使侦查能力处于高水平的保证。而如果上述要素中的某一要素或某些要素存在缺陷就会影响侦查能力,而且缺陷的多少与侦查能力的高低是成正比的。
  同时,对四个要素在侦查能力形成的作用的不同认识则结成了不同的侦查关系。这方面的不同认识主要是“侦查主体核心说”与“侦查信息核心说”之争。
  在传统工业社会,人们把组织要素看成是核心要素。当然,这种认识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实际的。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证过这个问题。而对信息社会或正迈向信息社会的社会而言,对核心要素的不同把握则会直接影响侦查的关系,最后影响侦查能力。在信息社会或正迈向信息社会的社会里,网络化工作环境的状况,信息的数量质量,信息的共享度等直接决定着主体的思维方式、工作工具、侦查技术含量等,进而左右着侦查的方式。
  下面,我们进一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论证。
  从侦查实践过程看,侦查是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0]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地搜集情报信息,不断地分析、传递、利用情报信息的过程。进行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只不过是获取犯罪信息的手段而已。能否快捷地搜集准确可靠的情报信息,能否对搜集到的情报信息进行及时的分析并快速地进行传递、利用成为侦查工作的关键。在侦查过程中,信息才是侦查的本质。正因为信息是侦查的本质,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这对矛盾才有了结合点,才形成了互相对立的矛盾。犯罪行为产生犯罪信息,犯罪分子总是千方百计地去掩盖犯罪信息。而侦查行为则是尽其可能地发现犯罪信息,搜集犯罪信息。两者互成了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21]
  同时,由于信息是侦查的本质,因而,在信息与其他要素的关系中,信息体现了事物的内在联系,而组织、意识、物质等要素只是侦查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已。既然侦查工作的本质是信息,获取、传递、利用信息则是其本身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侦查主体、侦查制度、物质条件等都应围绕犯罪信息这个核心,实行优化组合和优化配置,保证犯罪信息的顺利搜集、整理、储存、检索、传递和利用。在由组织、意识、物质、信息等要素所构成的侦查框架里,组织、意识、物质三要素只有在信息要素的催化下,才能得到有机的整合,从而结成一个牢固的整体,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如果离开了信息要素,那么,这一框架只是没有血肉的躯壳而已。
  从侦查工作的基础看,信息要素在基础要素中处于核心位置。通常我们把刑事调查、阵地控制、刑事特情、刑嫌调控、情报信息等工作当作侦查工作的基础。其实这些基础工作都是围绕情报信息这一要素而运作的。开展刑事调查、阵地控制、刑事特情、刑嫌调控等工作的目的就是从不同的侧面去搜集情报信息为侦查破案服务,情报信息是侦查基础工作的实质,情报信息乃基础之基础。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侦查机制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近乎本能地把情报工作的基本原理贯穿于侦查破案、贯穿于整个警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之中。在我国香港地区,“情报主导侦查”是其侦查工作的最大特征。国际刑警组织的核心任务就是对情报信息的搜集、加工、整理、管理、传递和利用。在一些建立了现代侦查机制的国家无一例外地确立了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中心地位,走上一条信息引导侦查之路。[22]
  二、信息引导侦查的实现
  弄清信息引导侦查的必要性解决了一个认识上的问题。解决好认识问题之后,工作的重点便是制定科学的信息引导侦查方案,并将方案付诸实施。以微电子、软件、通信、网络、计算机等为代表的一批新兴技术为在信息社会里进行信息引导侦查提供了条件,也使科学地制定一个信息引导侦查方案成为可能。
  通过对各种要素的考量,我们认为,要实现信息引导侦查重点应把握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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