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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引导侦查

  (三)侦查与信息主导地位的嬗变
  这里说的信息,确切地说应该是指犯罪信息。侦查与犯罪信息的关系密不可分。无论是在怎么样的社会环境下,侦查工作都离不开犯罪信息。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地搜集、处理、传递、利用与犯罪有关信息的过程。只不过侦查与犯罪信息在不同的社会里它们所处的主导地位是不同的。“传统工业社会环境中侦查与犯罪情报之间,是一种‘侦查主导情报’的主客体关系。即侦查主体的实践与认识活动决定犯罪情报的内容与形式,犯罪情报又规定和制约着侦查的实践与认识,进而达到二者间的对立统一。它是传统工业社会环境下侦查实践的直接现实性、侦查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和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所决定的。”[12]在传统工业社会环境下,侦查实践中信息意识的建立,信息需求的实现,信息过程的完成和各种信息手段的运用等都从属于侦查主体的实践活动。而侦查的实践方式则取决于侦查主体对自然的主观支配态度和对实体物的客观依赖状态,犯罪信息只是主体行为的支配物;在这种环境下,犯罪信息在侦查思维结构中只是占据极为次要的位置,侦查主体往往把犯罪信息看成是消极被动的东西,而夸大自我的意识;在这种环境下,侦查组织结构是建立在分工管理基础上以职能专业分工、严格等级制度和直线式管理为特点的金字塔型结构。这种组织结构按照人在垂直系统中位置的高低来分配犯罪信息的拥有量和使用权限,犯罪信息仅集中在少数高层管理者手中。这种种因素都导致在传统工业社会里侦查与信息的关系是侦查主导信息的主客体关系。
  同时,在这种环境下,侦查的路径通常是“从案到人”。即发生了案件,然后侦查主体围绕案件采用各种手段获取各种对侦破案件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究竟要获取怎样的信息,用怎样的手段获取信息完全取决于主体的侦查实践与认识。信息也可能随着案件的破获或侦查工作的结束而失去它的功效。而当另一起案件又发生时,新一轮的收集犯罪信息的工作又将开始,而等到案件破获时,这些信息又成为“过期”、“失效”的东西。如此循环往返,犯罪信息在与侦查的关系中,始终处于被“引导”的地位。
  而在信息社会,“人们的大部分实践活动从过去以物质和能量为基础的活动平台转移到了以网络为基础的信息平台,即从物理空间转移到了时空压缩化的电子空间,传统工业社会中以物质性活动为基础,立足于自然物理的空间和时间的人类实践活动开始向以网络环境为基础,以情报为实践活动资料的方向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侦查思维方式的变革、侦查组织结构形态与犯罪情报管理体制的转变,使犯罪情报的客体能动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13]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搭建只是一个经费投入的问题。而随着平台的搭建,犯罪信息的采集、储存、管理、传递、利用,犯罪数据库的开发利用等都将是属于简便之事。侦查主体在网络化环境中占有了空前巨量的犯罪信息并对犯罪信息具有充分的选择性,这样也极大地提升了作为实践客体而存在的犯罪信息能动性,从而完成了犯罪信息由客体向主体的转化。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侦查思维的方式、方法都发生着质的变化。传统的以概念判断、推理为主要思维工具的侦查思维形式不再占居主导,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的实践思维形式;侦查思维方法,将由网络环境所提供的非线性、实时性、交互性的思维方法取代传统的以观察、实验为基础的实证主义思维方法。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侦查的组织结构减少了传统社会过于复杂的层次,由“金字塔”型向“分散网络型”转变,呈现出扁平化的态势。这一态势较好地适应了信息社会,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增加了组织的灵活性,从而完成了犯罪信息由客体向主体的转化。
  同时,在这一社会环境下,由于社会的动态化,人员流动的加剧,信息的急剧膨胀,侦查的路径就不单是“从案到人”。“从案到人”依然是一个侦查路径,但更重要的侦查路径应该是“从人到案”,也就是以情报信息为基础,以秘密侦查、技术侦察为主要手段,以外围调查和内线侦查为基本工作方法,取证在前,适时破案的侦查方式。简言之,就是从信息、手段到线索。[14]在这种状态下,工作的方式应该是立足于网络化环境这一平台,不断地收集犯罪信息,并将信息存储于捆绑在与平台相互链接的相应的数据库中,当开展侦查工作时,主要从数据库里获取犯罪信息以达到破案的目的。在这里,犯罪信息起着主导作用,侦查工作是围绕信息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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