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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田”受访看物权法的“胎运”

  谈到物权法的起草,巩先生对记者说:“应该在三五年以后,这些起草的人把基本政治理论搞清楚以后再说,而且,应该先定总则,在总则的框架下来制订《物权法》”。哇塞,看来,在巩先生眼里,起草物权法的人除了具备民法理论之外,还要“把政治理论搞清楚”,这显然给起草人提出了更高的理论要求,但我担心的是,假如这些研究民商法的学者要是不能把政治理论搞清楚的话,那么,中国民事立法是不是要搁置不管?如果这些起草人学了“三五年”的政治理论,学来的都是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和违宪的政治理论呢?显然,这里根本不是什么“搞清楚政治理论”的问题,我土生阿耿认为,这是打着“宪法”旗帜对不同部门法学者群体表达出来的一种敌意,是穿着“社会主义”外衣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程的恶意阻挠,是吹着“党员、公民、教授”的大号对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起草物权法时“漏邀”了那些自认为懂“宪法”、懂“法理”、懂“政治理论”的学者这一“失误”表达出来的一种不满情绪,本质上是一次“反法”运动。并且最让人心痛的是,在教唆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物权法扼杀在胎腹之后,竟然还幸灾乐祸地说“我知道这是我的意见起作用了”,呜呼哀哉!
  “两田”中的另一“田”在接受采访时,首先表明“欢迎大家提意见”,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我们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我们认为,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我们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没有去重复”。这应该是再简单不过的起码常识了,可是为何有人一定要抓住一个“神圣不可侵犯”不放呢?先不谈“神圣不可侵犯”提法之合理性,即便认可这一法律文本表述,那么,宪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作为子法的民法下面的分支部门法物权法有必要再重复吗?就像公司在制定自己的章程时,把《公司法》明确规定下来的条款再重复搬到公司章程,则有重复和冗赘之嫌。如果把物权法比喻为“蛇”,再去把宪法已经规定的一些条款或者表述搬进来,就等于给这条“蛇”画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脚”。在号称不能“违宪”的人眼里,这一“添加”或许会让这条“蛇”更美,但在只要稍微懂点宪法要义和民事立法原理的人眼里,这却是纯粹多余!事实上,一国的子法立法,只要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确立遵守宪法,在具体立法操作中不违背宪法精神即可,根本没有必要照抄宪法条款,更没必要搬运宪法文本表述。如果以不搬运宪法条款为由来无理指责“违宪”,这是一种强盗逻辑。在当代意识形态领域,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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