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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田”受访看物权法的“胎运”

  究竟是让胎腹中的物权法顺利生产,还是让其死于胎中作流产处理?现在看来多数是后者了。但这又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因为物权法的这一“小命”在胎中的这次遭遇,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说法”。百姓期盼的这部物权法,到底该不该在胎中就经受如此戗害?看来,尽管北大法学院“两田”都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学术独立的精神,但对互相批评的内容还是应该有个起码的评价。物权法虽胎死腹中,至少也应该死个“明明白白”,死得冤?还是死得该?
  涉嫌“搅黄”物权法的巩献田教授在公开信中声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是“违宪的产物”,是在“鼓吹私有制”。巩先生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说,“我开始并没有关注《物权法》起草,因为就像很多人知道的,我不是学民商法的,照理说和我无关。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老朋友建议我应该看看,我一看,不得了,问题非常大,你动摇了宪法基础,那我就不能坐视不理了”。看来,巩先生明知自己不是学民商法的,一开始并未关注物权法起草,只是后来发现这个草案“动摇了宪法基础”之后,才得以终止其“坐视不理”态度的。可是,物权法草案是如何“动摇宪法基础”的?巩先生的理由是:“它最明显的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在《宪法》和《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竟然删去,反而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这段回答,我不仅看不出巩先生有丝毫的民商法常识,更几乎看不出该先生有什么宪法和法理常识。指责物权法草案“就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真不清楚巩先生是否认真阅读学习了物权法草案,要是读过,您有没有仔细瞅瞅是看的哪个国家的物权法草案?别把您看到的文本之国别看错了。一方面说“98%的条款是没有问题的”,另一方面又指责“原来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这种自相矛盾又欠缺论据的信口雌黄,会让读者“愁啊愁”、“愁白了头”。更可以作为笑柄的是,把不强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同于对其“不保护”,把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等同于对公有财产“不保护”,明目张胆地反对“平等保护”,这些论调在我土生阿耿看来,才是真正严重的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才是真正的“违宪论调”!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民法把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之一就是“平等保护”,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巩先生竟然反对“平等保护”,这岂不是在大胆地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岂不是摆明了“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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