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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者权与信访者义务之立法探析

  2.河北省信访条例
  河北省信访条例是1995年7月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章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三)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五)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信访事项;(六)对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答复和处理不服时,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重新答复和处理的要求”。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如实反映情况;(三)遵守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四)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第九条规定:“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反映。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清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第十条规定:“走访反映群体意愿、要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4人”。
  3.浙江省信访条例
  浙江省信访条例是于2004年1月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规定:“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四)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五)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第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第十二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第十三条规定:“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信访人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第十四条规定:“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4.江苏省信访条例
  江苏省信访条例是于1997年10月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该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信访人”,第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七条规定:“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四)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五)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四)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九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的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第十条规定:“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分别由其监护人、委托人代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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