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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6年:未成年人司法解释:保护权益还是纵容犯罪?

法治评论2006年:未成年人司法解释:保护权益还是纵容犯罪?


胡健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全文】
  未成年人司法解释:保护权益还是纵容犯罪?
  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与1995年的司法解释相比较,本次司法解释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明确区别开来,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也尽量在法定范围内从轻和减轻,彰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怀和宽容。本次司法解释还对很多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最大程度地教育、感化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但是,也有人提出了一些担心和疑问,认为把一些过去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会诱发、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这样的担心和疑问有一定的道理,但却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从犯罪的性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质的区别。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还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各方面都很不成熟,思想幼稚单纯,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差,对客观环境具有易感性,往往为一时的感性冲动所左右,丧失理智,不计后果,为满足一时之私欲而不惜以身试法。一些失足少年,既是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者,又是受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的受害者。如果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措施,既不利于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其次,从刑罚的效果看,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更易于教育和改造。著名的生物学家巴甫洛夫曾说过:“用我的方法研究高级神经活动,经常得到的最主要最强烈的印象,就是这种活动的高度可塑性及其巨大的可变性:任何东西不是不可改变的,不可影响的。只要有相应的条件,一切总是可以达到的,并且向好的方面转化。”由于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稳定的思想意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比成年人更易于教育和改造;同时,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在量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减刑、假释等方面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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