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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法制(法治)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分析

  当然,无论是采取党政分治型的法治,还是采取党政一体化的法治,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都会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最令人关注的核心问题。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问题解决了,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法制化问题和政治上的长久稳定问题就有了一个解决的根本,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在法律关系的问题也就有了理顺的基础。
  总之,如何把目前已经提出来的政治体制和法治改革的最终目标设计转化为一种成功的体制设计,恐怕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最终会遇到、也必须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然而,可以令人感到乐观的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阶段性的分步推进,从法制的外围部分起步,将设计成本、实施成本与风险成本较高的法制核心部分的改革推置下一世纪上半叶,这本身会给民主法制的体制设计问题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思考期和准备期,有助于使对问题的思考成熟起来,也有助于为后期改革实施创造更多的社会条件,这对改革的最终成功是一个极有利的条件。从世界范围看,已有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失败教训多于可资借鉴的经验,至今还没有比较成功的范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治在体制设计方面与我们的设计原则有很大不同,可资借鉴的经验固然不少,不可照搬和应该摈弃的东西也很多。因此,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还是一份未完成的答卷,是一项有待于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不断研究、探讨的课题。中国法制在体制设计方面的难点即在于此,中国民主法制的独特性和它对世界政治文明所可能产生的贡献也在于此。
  
  注1:关于政府推进型法治和社会演进型法治的提法,主要是受了国外现代化理论关于现代化类型的论述的启示,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特征分析》一文,刊登于《中外法学》1995年4期。
  注2:如邓小平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先2卷P146)。邓小平又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如果过份强调搞相互制约的体制,可能也有问题(3卷P176、177)。这算是一类法制的含义。邓小平又说,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等等(邓小平文选2卷P146),这算是另一类含义。
  注3:法制与法治的区别问题,法学界已论述较多。一般认为,凡是把法律做为一种治国手段和工具的国家都有法制,但只有实行民主与分权的国家才有法治,所以“法治”概念的适应范围比“法制”概念更广。本文对上述两种概念有时是这样区别使用的,即法治概念包括“民主与法制”的含义,有时则不做严格区分,在同等意义上交替使用。
  注4:引自《中国法学》95年2期P8。
  注5:本文中用成本--收益方法对中国法制问题进行研究,是得益于樊纲先生用成本、投入、产出和收益等范畴对经济改革问题研究的启示,和享迁顿先生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不稳定问题研究的启示。只是在本文中,问题更多地集中在成本与收益两个范畴上,并且把樊纲先生的两种改革成本(实施成本与摩擦成本)变换为设计成本、实施成本、风险成本等项目。参见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中樊纲先生的文章,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6月1版。
  注6:参见享迁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P317,三联出版社1989年7月一版。
  注7:《邓小平文选》3卷P176--177。
  注8:关于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不稳定问题,国内外学者多有论述,尤以美国学者享迁顿及布莱克等人的论述引人注目,我国学者孙立平等人也对此有评价、阐述。参见享迁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前言P17;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中译本P226,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3月1版。
  注9:《邓小平文选》3卷P311,2卷P329。
  注10:《列宁全集》33卷P59、60。
  注11:汤玉奇、李良陈著《两种制度共存条件下的竞争战略》P2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1版。
  注12:社会学理论认为,当中间阶层构成社会多数时,社会结构就比较稳
  定,当中间阶层处于少数而中低阶层居多数时,社会结构就处于不稳定状态。参见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P395,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8月1版。
  注13:《邓小平文选》3卷P220。
  注14:享迁顿:《变化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前言P4。
  注15:成本补偿问题,参见樊纲先生对经济改革中的“非帕累托改变”现象及补偿问题的研究,《中国的过渡经济学》,同注6。
  注16:《邓小平3卷》P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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