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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法制(法治)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分析

  接下来的问题是,法治的核心部分从何时起步呢?按照对目前中国改革进程的合理预测,包括法治外围部分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在内的中国社会改革,应该大致是一个改革报酬递增过程。就是说,前期改革会不断地产生出的积极效果。这种随前期改革不断深入而获得的改革收益会大大减少和降低后期改革的风险与成本,为包括政治民主化和法治核心部分的改革在内的后期改革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和时机。按照目前中国领导层的时间表,半个世纪以后也就是二十一世纪中叶,中国年人均收入将达到四千美元,等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民主法制观念也将大大提高,享受到改革成果的多元利益集团、占社会结构中居主导地位的中间收入阶层和不直接隶属政府的企业家阶层的出现,会使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进一步扩大。更主要的是,那时的中国在国民生产总值和综合国力方面将进入世界前列,人民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将更加坚定,中国在国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更加巩固,一些西方国家干预和“西化”中国的企图将更难得逞。这些都为在国内进行法治核心部分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使民主法制改革得以走向深入。
  这就是说,法治核心部分改革的最佳时机,是由前期改革创造出来的。法治核心部分改革启动的最佳时机,应该是经济改革成果能够成功地对政治法治核心部分的改革所将产生的某些负面效应进行“成本补偿”的时机(注15)。预计到二十一世纪中叶,随着中国前期改革的成功,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信心十足地对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的核心部分进行改革。
  四、法治核心部分的目标设计如何转化为体制设计
    --对二十一世纪法治目标模式的初步探讨
  中国未来最终会出现一种什么样的法治,既取决于目前的中国改革能为将来做供什么样的条件,也取决于在未来的二十一世纪中,法治核心部分的体制设计将按照何种思路进行,取决于产生于二十一世纪上半叶或中叶时期的中国第四代、第五代政治家的智慧与选择。就目前而言,中国法治外围部分的改革如何进行已经是比较明确的事情了,但是,中国法治的核心部分改革将如何进行,即使目标已渐明晰,但至少在体制上的轮廊还是不很明朗的。也就是说,如何把对于法治核心部分的目标设计转化为具体的体制设计,将是中国法治建设在未来阶段面临的一个问题。
  从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和原则精神看,中国民主法治改革的体制设计目标是双重性的,在体制设计上必须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这种政治体制必须体现一种对权力的监督机制、制约机制、纠错机制和更替机制,解决权力过份集中问题,把国家最高权力纳入制度化运作的轨道,防止个人专断问题,从而“能够从制度上防止出现文革那样的失误”。另一方面,这种政治体制必须有助于改善和加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避免(权力内部的)很多牵制”(注16)。显然,这两方面要求在性质上是不尽相同的,需要把握一种适度的平衡。由此,我们想引发出民主法制体制设计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法治核心部分的体制设计思路问题,即体制设计中应该体现一种什么样的基本要素和相互关系?二是体制设计中的法治与政党制度的关系问题:是党政分治?还是政党制度法律化,从“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走向“依法治党”?
  (1)法治体制设计的思路问题。在结束悲剧性的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国曾陷入一段短暂的痛苦的反思时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几个月中,邓小平的许多讲话只有一个主题,即如何在共产党内建立起一种民主的监督与反馈机制,防止再发生由于领袖个人独裁而把全党拖入灾难这类悲剧。一位国外的中国问题专家说,邓小平的这个愿望肯定是真诚的,因为他自己就一度成为个人独裁制度的受害者(注17)。1980年,邓小平借毛泽东之口公开地对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肯定,他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注18)。
  由此看出,邓小平对于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制约是颇为赞同的,中国民主法制改革的初始动因也由此而起。然而,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由此引发的矛盾、问题日益突出,邓小平对西方三权分立的批评态度也较明朗化了,但批评中也留有分寸,在批评西化三权分立的同时,对中国原有政治体制有的肯定,但肯定中也有所保留。1986年9月,邓小平说,过去我们那种领导体制也有一些好处,决定问题快。如果过分强调搞互相制约的体制,可能也有问题。87年4月,邓小平说,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那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最符合中国的国情。如果政策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避免很多牵扯(注19)。在这些谈话中,“过分强调搞相互制约的体制可能也有问题”、“过去我们那种领导体制也有一些好处”等语言都表现出一种适度的精神。过分强调相互制约的体制不好,不过分强调制约的体制也许就可取些;中国原有的领导体制也有一些好处,同时也暗示出也有一些不好之处。
  如此分析,邓小平上述对西方三权分立的批评就可能并不意味着对权力制约做法的根本否定态度,而只是表明在权力制约方面不宜走得过远。也就是说,邓小平的态度是介于乎种极端之间,既不赞同无限度的权力制约,也不赞同过份的权力集中。从道理上也是这样,不赞同在中国搞“三权分立”的模式,不等于不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否则,权力过份集中和权力滥用的问题如何解决呢?如果再出现象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重大失误或出现其它的权力使用失误,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尽快制止呢?如何能够借助体制上的预先设计,通过正当程序较平稳地制止这种现象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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