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法治的核心部分由于涉及对传统政治文化和权力本身的改造和对构成权力的社会基础的根本性改造,故其难度就大得多。具体说,法治核心部分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本身的,它要求法治而不是人治,要求权力监督与制约,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权力统一,这却与传统政治文化有根本冲突之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过份强调统治者个人对国家的作用,把国家命运全然系于君主一身,偏重于权力的统一性和集中性,反对权力的可分性。这种传统的政治文化对后来政治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在经历了10文革浩劫的灾难后,邓小平说过,“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 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上人的声望上面, 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强调过分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俱过分集权”(注9)。中国的政治领导人基于对10年文革的切身教训,提出了改变权力过份集中现象的主张。但中国几千年历史留下的封建传统因素较多,民主的传统较少,要克服权力过份集中统一的思想,解决权力监督与制约问题,还需要有一个更长和更艰难的社会和政治文化的改革过程。
(4)法治外围部分与核心部分改革需要的现实社会条件不同,需要的改革投入和实施成本不同。法治外围部分,由于其主要在于加强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对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化调节,故其所需要的起步条件相对较少,即使在较恶劣的条件环境下也可以进行,而且往往也更有必要进行。如在社会稳定情况较差的情况下,加强社会治安;在企业产品质量意识淡薄的情况,强行推行
产品质量法;在初期尝试自由竞选和集会游行等做法且未达到预期效果时运用法律手段实施限制甚至加以禁止等等。
而法治的核心部分,由于重心在于对政治权力本身进行法制化和民主化改革,它需要一个更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国内、国际环境。比如,民主的法制化任务,要求以法律手段提高公民对政治的参与程度,需要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素质和培养较成熟的政治理性意识。但文化任务不能象政治和军事任务解决得那样迅速,如列宁所言,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注10)。据抽样调查,我国文盲和半文盲占总人口的近四分之一,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占总人口比例不到0.7%,高中文化程度的占7%左右(注11)。在这样一个文化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的国家里,要想建立起一种较完善的民主化、法制化的政治,必须首先需要尽快提高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但这需要一个长期的教育文化普及过程,非以“短期突击”的方式能够实现。再比如在国际势力加紧干预国家内政的情况下,搞直接民主选举,就可能为国家外部势力影响、干扰提供条件;在社会收入结构尚处于少数高收入阶层与大多人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的不稳定状态时(注12),过快提高公民对政治的参与程度就可能引发群众对政府的普遍不满。因为,没有一个宽松的经济和社会政治条件,实施政治化改革无异于会加速和催化从困难到危机的转化。法制核心部分改革的实施必须要有一个更长的准备过程,并创造较好的综合社会环境。
(5)法治外围部分改革与核心部分改革的收益时期不同。法治外围部分的大多数改革,其成本与收益是近似同时发生的,即多数改革都能获得即时收益。如大多数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都是有即时收益或近期收益的。实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即使短期内只能对一部分企业的经营行为有所约束,它对市场经济新秩序也是有所贡献的。虽然制定了
劳动法之后,还有相当多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但毕竟使职工有了保障自身权益、对抗企业侵权行为的法律武器。而法治核心部分的改革则不同,虽然这种改革从长远看肯定有益于社会,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新机制发生作用需要一定的时间,问题和危机就可能会发生在这段时间里。出现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只有成本没有收益,只有风险没有安全的局面。
(6)法治的外围目标与核心目标在国家改革时间表中的优先次序不同,与国家近期与中远期的总体任务的衔接程度不同。法治外围目标与国家的近期总体任务联系较紧密,两者的配套性和衔接性较强,摩擦成本很低;而法治的核心目标,主要是基于社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的自觉考虑提出来的,它与国家近期总体任务的衔接程度较弱,且易与近期改革目标相冲突。改革十多年的事实说明了,人们不可能同时以同样的精力追求所有想得到的东西,社会现代化必须有一个对发展目标优先次序的合理安排。当前,中国正处在特别需要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最迫切的问题是发展经济,“经济是最大的政治”,能够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那个部分法治自然也就是最需优先发展的法治。法治的外围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保障社会秩序,提高国家对社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这些目标无疑有益于国家的经济赶超计划和政治稳定,是从国家近期任务中提出来的迫切要求。
法治的核心目标,是要从体制上解决和完善权力制约问题,建立完善的民主政治。这虽然是至关重要的、根本的目标,但如果在现阶段把精力过多地耗费在这方面,就可能影响和干扰对当前更迫切的目标的追求,结果将是得不偿失的。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时,邓小平曾说,“中国在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注13)。这至少是对更高层次民主与法制目标表明了一种谨慎和务实的态度,表明了对急切追求政治民主化、法制化所易产生的危险后果深切忧虑。所以,在特定国家和国情背景下,经济发展应该比政治发展处于更优先的地位,政治体制改革应该适应和服从于经济改革,法治的核心目标应该适度让位于法制的外围目标,服从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