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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尿壶”不当事儿

  其次,至于你拿国外说事儿,我在这里也简单说一句。你言称“国外法学院根本没有某一教授固定属于某一专业之说”,其实,国内也没有把某教授固定于某专业的情况,研究什么专业,同样是基于自己的兴趣、志向或者能力,这和国外没有什么区别。因为选择什么样的专业进行研究纯粹基于自己的意思自治,别人无权干涉,充其量会在一定范围内(如科研机构、高校、院系、教研室等)为了学科建设、课程教学、人才培养之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控,但一经调控或者分配完成,则就意味着被调控人的事实上的接受,即专业已经初步选定。更何况这种情形大都是过去的事了,即:在过去师资缺乏、学历基本在本科及以下的历史条件下,教学研究人员在大专或者本科读书期间没有一个专业划分,因此在选择专业时除了自己的兴趣爱好之外,还可能受制于所在单位的分配或者调控。但现在不同了,一般进高校的都是博士或者硕士,他们通常都有自己固定的专业,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也通常预先设置好了岗位人才的专业条件,被聘用人进单位后,也是靠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专业的,一般不再受制于“调控”的约束。所以,现在国内也是自主选择专业的,在这一点上和国外差别不大。可是,专业的选择结果可以说靠兴趣爱好,但专业的研究成果却不仅仅是指望兴趣爱好的,还有一个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问题。尤其是指导研究生特别是指导博士研究生,更需要研究能力了,因为研究能力是指导能力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研究能力,甚至根本就不以所指导的专业为主要研究专业或者研究方向,谈何指导能力?这不是“灌尿”又是什么呢?!中国大陆目前少有法学者对法学二级学科体系中的几个学科同时或者先后有重大科研成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先生主要研究专业或者研究方向是民商法学,但其在电子商务、民事程序、民事证据法领域也有研究,且有研究成果,他曾写过《“饭碗法学”可以休矣》的随笔,讽刺了专业禁锢,我很赞同。但即便在这种事实面前,王先生也没有去指导民事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就连诉讼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没去指导。可是,时下却真有一批教授号称是研究A的,对B专业不见有多少、多好的研究成果,却也挂在B专业下指导研究生甚至是博士研究生,这不是“灌尿”又是什么呢?!事实上,话说回来,A专业的教授要想做B专业的导师,不必说以国外为榜样,就真要先自觉学学台湾的一些教授也算态度不错了,台湾有些教授宪法学、国际法学、民法学、刑法学都兼有研究,且成果丰厚,这种教授指导宪法学、国际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的研究生,我都不会骂其“灌尿”,因为他的壶里装的是“茶”,而不是“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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