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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法学的法理学基础及其二元结构

  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理性和功利的色彩,因此,基于科技法的二元结构,通过法律规范本身构建人的道德结构也是科技法的必然任务。从客观上讲,科学技术本身是道德发育的重要养料,重要的道德观念和宗教情感往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革,科学技术本身可以塑造道德和意识形态,可以帮助人们形成新的“心中的确信”。因此,象科学技术普及法这样的法律规范就成为科技法的必然组成部分。
  
  总之,笔者认为,科技法之必要性在于人能做到什么与怎么做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调和手段和规范,由于其基础在于国家在内生技术需求和外在竞争的技术需求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科技公共产品,因此,其规范的性质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权利和义务配置,解决的是公共利益问题,同时,国家作为科技法律规置的对象,须充分保护科学研究的宪法权利。科技法律不宜于将知识产权等法学学科都纳入科技法的研究对象,明确科技法的公法属性以有利于科技法学的逻辑自足和体系完整。同时,由于科技的价值中立以及竞争需求的特征,科技法学具有二元结构,即一方面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另一方面要对科技的传播、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而由于道德与科技发展的互动关系,科学技术法的内在结构中必然包含塑造道德的诸如科学技术普及法性质的建构。
  
【注释】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指南(科学技术白皮书第1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6年8月版,第96页。转引自: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1页。
王家福:“为科技法学的繁荣而奋斗”,《科技法学》,1990年第一期,转引自: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1页。
参见:韩德培:“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合并问题”,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第1页。
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5页。
参见: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月号。
参见: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月号。
:阿图尔 ·考夫曼、温弗里德· 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431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9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哈贝马斯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155-156页。
丰子义:“论社会进步及其评价尺度”,载:王博编:《薪火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第368页。
G.Ropohe: A Critique of Technology Determinism D Reidei Publishing Company,1983.转引自:刘限、李建珊:“环境伦理与科学技术”,《中国科技论坛》,2003年第一期。
参见: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月号。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415页。
张志成:“论知识产权合理性问题”,易继明主编:《私法》,第三辑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176页。
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讲座结束时的讲话。
孙福全、王文岩:“短缺科技论与政府对科技活动的干预”,《中国科技论坛》,2003年第一期。
约翰 ·杜威著:《确定性的寻求——关于知行关系的研究》,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199页。
爱恩斯坦:《爱恩斯坦文集》,第三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280页,转引自:刘限、李建珊:“环境伦理与科学技术”,《中国科技论坛》,2003年第一期。
刘限、李建珊:“环境伦理与科学技术”,《中国科技论坛》,2003年第一期。
转引自:易继明:“未来20年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战略构想”,《科技与法律》(京),2004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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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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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刘兵:“科学、技术、人文主义与科学史──重读萨顿”,文化研究网站(http://www.culstudies.com,2004年12月25日访问)。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一版,第118页。
罗玉中:“科技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三十讲。
] 这里的“道德”是泛指,包括人的个体和集体的所有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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