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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从贪婪滑向控制的一种可能

新《公司法》:从贪婪滑向控制的一种可能


吴金勇


【摘要】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使得公司不再成为贪婪的工具,然而由于与公司相关的各利益主体缺少信托责任和法治精神,新规则下的公司可能面临新的被操控局面

【关键词】内部人控制
【全文】
  从1600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开始。400多年来,在自发秩序和各主体利益博弈的影响下世界商业规则不断地在向均衡方向演进。
  而中国仅用了几十年时间就浓缩了这一历史。在组织形式上,从改革开放前的工厂到后来的企业到现在的各种公司,可以看出,中国以公司为主体的商业氛围在逐渐成熟。至1993年时,终于有了第一部正式的《公司法》(1993版)。
  《公司法》(1993版)是一部严重不均衡的法律,它形式上与日德法系相近,实践中倡导英美法精神,最终导致与公司相关的资源价格与分配被扭曲。
    利益是贪婪的借口
   当然,这是有根源的。一家公司到底是为谁创办的?经营的终极目标是什么?几百年来,这个听似简单的问题困扰了一代又一代的商人和法学家。以东印度公司为例,从中国人角度来看,东印度公司是将毛织品、金属品出口到中国,同时从中国进口茶叶,然而不幸的是它带给大英帝国的一直是巨大的贸易逆差。所以,东印度公司,开始在印度大量种植鸦片,并将它输入中国,来缓解贸易逆差。这家公司在做什么?是犯罪吗?不是,它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这是一句我们今天很熟悉的格言。
  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是最早股份公司。它开始就采用了集资合股的办法组成了一支远征队,集资股本额为6.83万英镑,参加入股的商人有100个。该公司每航行一次,都要再次筹集股本。待航行结束后,各股东领回自己的股本,并还能从公司所赚的利润中得到红利。1601年-1617年,东印度公司往来英国和印度之间共12次,每次航行都能获得丰厚的利润。特别是第三次和第五次的贸易航行,利润率分别高达234%和320%。到1617年,公司的股东已达954人,股本额达162万英镑。200多年后,1832年,有投票权的股东大约是2000人。股东大会的内容主要是选举董事会和宣布股息。
   他们在给股东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给公司本身、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消费者及普通社会公众等整个生产销售链条的其他环节带来的是欺骗、剥削和非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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