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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起诉!官司输了,为何?

有理有据,起诉!官司输了,为何?


符向军


【摘要】“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只能是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可能是当初发生的客观事实,也可能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法律上的“事实”并不等同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在该案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足以对抗委托书和收条的证据,按“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承担败诉责任。

【关键词】“事实”其实是证据事实
【全文】
  
  市场交易中,企业委托他人代为从事一些经济活动或办理一些经济事务,是常有的事,但由于用人不慎、手续不严、把关不紧等诸多因素,常常引起纠纷乃至诉讼,有的还因此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以至当事人后悔不已。
   以下是江苏丹阳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例。2000年6月,某制衣厂厂长何老板供给某服装公司价值79145.88元的面辅料,对方写下欠条,并口头承诺于8月份还款,可到了年底,虽经多次催款,对方还丝毫没有还款的诚意,此事一拖就过了年。转眼到了2001年6月,百般无奈的何老板听说通过“黑道”追款很有力道,就在朋友的引介下,找到了刑释人员、道上人称“黄蜂”、“蝎子”的黄某和席谋,委托他们向某公司要款,并按道上的“规矩”许诺要到款后一家一半,还写下了追款委托书和分款协议书各一份。然而天不遂人愿,一晃又几个月过去了,不但没见着钱的影子,就连“黄蜂”和“蝎子”的动静都听不到了。
  这时何老板才如梦方醒,一纸诉状,代表制衣厂将某公司告到了法庭上,要求法院按照欠条判令某公司立即归还货款人民币79145.88元。可对簿公堂时,何老板却傻了眼。因为某公司代理人王律师当庭拿出了何老板交给“黄蜂”和“蝎子”的收款委托书和他们于2001年9月2日写给某公司的“收条”一份,收条上明明白白的写着货款已被他们按何老板的委托要求收去。尽管何老板举出了货款实际并未给付“黄蜂”和“蝎子”的证人证词(黄某在某派出所讯问笔录中咬定实际未收到某公司货款),但法院认为原告和黄某对收条本身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依照书面证据的效力高于传来证据的效力的证据规则,且考虑黄某是利害关系人,没有采信其证人证词。同时认为受委托人黄某、席谋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催款法律关系,与本案原被告债权债务之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审查受委托人实际是否从某公司拿到货款、以及拿到多少货款,而在于审查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某公司与“黄蜂”、“蝎子”之间有恶意串通等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从而推翻“收条”。但本案原告并未就此主张和举证。而如果不能推翻收条,原告就必须为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从而只能认定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而归于消灭,原告便丧失了再向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法院最终结合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从证据的“三性”出发,认定了收条的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驳回了某制衣厂的诉讼请求,同时指出其可向受委托人追索货款。何老板虽然一时难以接受这样的结局,但最后还是表示服判息诉。只是怪自己“病急乱投医”,没有及时起诉,以至自酿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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