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目前这种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比例不改变,甚至继续升高,未来的年代将出现一种非常可怕的境况:即在中青年每个年龄别上的男性人口较女性均多出12—15%的人数。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0—4岁年龄组男性人口为3765万人,较女性的3133万人多出20.2%,若按目前这种人口出生性别比和出生率计算,到2040年,40岁以下的男性人口约为3亿人,女性为2.5亿人,男性较女性多出5000万人。考虑中国“男大女小”择偶观的影响及一些女性独身不婚等因素,在21—40岁这个年龄段上将至少有3000万名男性婚配出现较大困难。
这种状况,从现实来看至少有这样几方面的危害:(1)在40岁以下人口中每个年龄别中男性人口平均较女性多出一百多万人,势必造成婚配压力,由此可能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女性是人口再生产的主体,女性人口的减少,会使人口再生产出现障碍,引发人口年龄结构的失衡,加重人口老化的程度;(3)男性人口的过剩将进一步对女性就业产生“挤压效应”,而女性就业机会的减少会直接影响妇女地位的提高;(4)女性人口的减少,将导致少年儿童人口的萎缩和老年人口的增加,由此会使消费需求减弱,进而影响经济的增长。
4 我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4.1 从治本着眼,解决思想观念问题
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之一是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和制约。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仍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人口学校建设,增加宣传教育内容的科技含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尤其要大力说明和宣传出生性别比失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作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使农民逐步树立起新型的婚育观念。除了以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外,还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电影、电视、广播等文艺节目营造宣传氛围,倡导正确的生育文化,促进观念转变。
4.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用利益作导向,促使育龄群众放弃生男偏好。
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深入人心。但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在现实条件下,国家应当给计划生育户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使计划生育户真正感受到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此外,对于一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因男性劳动力少而形成的生产、生活困难,也应帮助解决,给予必要的扶持,以显示社会的公平公正。
4.3 完善现行法律
对于非法介绍和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有关人员,目前尚无其他有效条款解决其责任问题,也应该加以完善。对于不具备行医资格进行从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以及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可以通过
刑法所确定的非法行医罪以及破坏计划生育罪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具备产前诊断资格的人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我个人不赞成通过修改《
刑法》来增加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罪名,而应考虑通过加大行政责任,特别是通过“终生禁业”机制,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