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胎儿写真”谈谈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控制措施
Portray a Fetus And Advice about Sex Identify Without Medical Motive
王 岳
【摘要】到照相馆给刚出生的宝宝拍套写真集,留下孩子美丽、纯洁的童年记忆,几乎是每个家长都做过的一件事情。但近来国内许多城市开始流行的一种利用三维彩超技术给尚在腹中的宝宝拍“胎儿写真”在“准妈妈”中成了时尚,于是不少孩子的相册里又增添了出生前的回忆。笔者通过“胎儿写真”的社会现象,首先介绍我国胎儿性别鉴定法律制度,进而分析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原因。最终,针对目前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现实,提出自己的控制措施建议。
【关键词】胎儿写真,性别鉴定,胎儿性别比,人工终止妊娠
【全文】
1 “胎儿写真”存争议
到照相馆给刚出生的宝宝拍套写真集,留下孩子美丽、纯洁的童年记忆,几乎是每个家长都做过的一件事情。但近来国内许多城市开始流行的一种利用三维彩超技术给尚在腹中的宝宝拍“胎儿写真”在 “准妈妈”中成了时尚,于是不少孩子的相册里又增添了出生前的回忆。只要花上200元人民币,医院就能给尚未出世的宝宝拍照、录像。在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医生使用动态三维超声影像诊断系统,在为孕妇做检查的同时给腹中宝宝照个相,准父母就能把尚在胎中的宝宝写真带回家。据悉,记者从十几位拍过“写真”照片的准妈妈处了解到,大多数人都知道孩子的性别。“找找熟人,说说好话,一般会告诉的。”“图像很清晰,自己也能分辨得差不多。”
医院称,只为6个月以上的胎儿进行拍照,原则上只为胎儿拍头部照片,不涉及下半身辨别性别处。孕妇做彩超检查时,医生尽管知道胎儿性别,但是不允许告诉家长。如果个别准父母提出违反规定的性别测定要求,医生会毫不犹豫拒绝的。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胎儿写真”实际上是在打我国性别鉴定法律制度的擦边球,应当予以禁止、查处。
2 我国的胎儿性别鉴定法律制度
2.1 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的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的立法首先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23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即“只有在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