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法系国家的
公司法一直秉承安全至上的传统,因此在法律竞争上远没有自由至上的英美法系国家
公司法来得方便。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
公司法也在不断改革过程之中。尤其是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吸引资本,欧洲大陆国家之间的
公司法竞争也逐渐明显。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丹麦、奥地利、德国等国,公司注册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而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却没有,于是英国以外的欧洲人到英国设立公司然后在本国设立分公司进行营业。在2000年的一个案例中,丹麦政府认为,这种跨国行为规避了丹麦
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而拒绝注册。欧盟法院裁决丹麦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规定的企业设立自由原则而无效。[4] 一些法学家分析,这一判例可能导致欧洲设置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国家失去更多的投资,而英国则可能以其灵活的
公司法而赢得来自欧洲其他国家的更多商业机会。
随着大量中国公司到海外证券市场上市,中国证券市场也必须考虑到未来的生存,为留住本土公司和吸引外国公司,中国的
公司法和
证券法必须变得更“漂亮”一些,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必须变得更能“勾引”人一些。否则,在中国公司不断跨国的进程中,不仅中国的法律在世界上会失去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市场和经济也将失去竞争力。
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跨国上市毫无疑问是海外证券市场与中国证券市场竞争的一个结果,也更是海外
公司法、
证券法与中国
公司法、
证券法竞争的一个结果。尽管目前这种竞争与中国相关法律的改善尚不存在可见的关联,但是希望这种竞争能引起中国法律更深层次的改善,尤其是法治层面的改善。二十年来的中国法制和法治尚处于襁褓之中,就不得不在继承大陆法传统和迎接全球化中参与各国的法律竞争,这种竞争将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