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取缔爆竹之法律依据分析

  对于燃放爆竹者来说,他们也未尝不知燃放爆竹会影响到他人利益,也应该预计到燃放爆竹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但是,其一己私利(迎接迷信中的财神爷)使其或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地将应有的认识置于脑后,或是明知危害结果而放任发生,其主观上的恶性同样可见一斑。
  三、 对异议的反驳
  1.认为爆竹作为国粹应予以保留
  这样的观点实属荒谬绝论。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长期留传的民俗数不胜数,但其中分为两类,一类是健康向上、值得保留的,比如元宵赏灯猜迷、端午赛舟食粽、重阳敬老登高等等;还有一类是有悖于民族发展进步的落后民俗,理应被废弃淘汰,如女子缠足、买卖婚姻、过年放炮等等。燃放爆竹作为一项中国陋俗,理应被整个民族所立即唾弃,只有这样,才能迎合时代发展之潮流,真正彰显民族之生机。
  2.认为燃放爆竹属自由权利故不应干涉
  如果把燃放爆竹作为一项个人权利的话,那么这种权利的实现势必将建立在牺牲公共利益和多数人的健康、财产乃至生命权利的基础上。相比之下,前者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认为燃放爆竹属自由权利故不应干涉的观点体现的是对社会和他人利益的绝对忽视,应予以否定。
  3.认为取缔爆竹将影响经济发展的观点
  固然,取缔爆竹将对某些地方的经济造成暂时影响。但必须看到,更多的地方将为此长远受益,广大人民群众将是最大的受益者,今后他们将在宁静祥和的气氛中欢度春节,不必再提心吊胆,惟恐意外发生。消防、医疗、环卫等部门也不必在过年时动员大量人力应对燃放爆竹所可能带来的事故,大笔国家经费可以被节省下来,大量损失可以被避免。因此,取缔爆竹乃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即使是那些生产爆竹的地方,正所谓长痛不如短痛,其经济效益虽然会暂时受到影响,但是,我们决不能为了地方利益而牺牲全局利益,也决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即便对这些地方而言,取缔爆竹也是有好处的,当地人民将不必再为加工爆竹所带来的环境资源破坏而担心,将不必再日日为自身安全而忧虑,对当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显然是有利的。
  四、取缔爆竹的措施建议:
  综上看来,取缔爆竹关系到社会安定和民生福祉。理论与实践均表明,取缔爆竹是完全可行的。旧时越南同我国一样都有新年燃放爆竹的习俗,但越南政府于1995年下令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燃放爆竹,得到良好的成果。对我国而言,全国范围内取缔爆竹的生产、销售和应用显得异常迫切。本人认为,在国内实施取缔爆竹的创举时,需要坚决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思想,完成好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本人在此提出以下倡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