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取缔爆竹之法律依据分析

  4.直接人身伤害
  前述三种爆竹的危害性姑且算作爆竹的间接危害。相比之下,爆竹所引起的直接人身伤害则更为触目惊心。爆竹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有以下特点:一、受害者范围广:受害者不仅包括爆竹制造者、销售者、消费者,而且针对其他任何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二、杀伤力大:一个爆竹的杀伤力胜似一个不定时的炸弹,一个爆竹加工厂或堆放点可与一个军火库相比拟,其一旦发生意外爆炸,杀伤力可想而知。数年前,湖南某地的爆竹加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近百人遇难。三、状况惨烈:2005年1月8日,上海市普陀区的某汽车修理公司在开张典礼中燃放“高升” 爆竹,横飞出去的爆竹碎片击中了数十米外的一名男童右眼,导致其眼球爆裂,后被生生摘除,情形惨不忍睹。全国每年因爆竹而致伤、致残、致死的事故数以千计,每一起事故都是一起人为悲剧,都是一个家庭的灾难,都是整个社会的损失。
  综上所述,爆竹作为一种爆炸物,其严重的公共危害性显而易见。爆竹威胁着社会的安全,残害着人民的健康,耗费着国家的宝贵财富,因此,对爆竹的取缔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二、 制造、销售、燃放爆竹者的主观恶性
  燃放爆竹有如此之危害,实际上是众所周知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生产、销售、燃放爆竹呢?
  当然,首先是因为法律的纵容。至今尚无全国性的针对爆竹的法律规定。多数地方对燃放爆竹未加制约,对爆竹的生产销售的管理也十分松懈。有些城市虽有此类规定,但形同具文,各类伪劣的烟花爆竹充斥市场,违法燃放爆竹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某些城市在下令取缔爆竹多年后又重新开禁,无疑加剧了这一态势。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做到对烟花爆竹有法可依且管理有效的城市,实际上寥寥无几。
  政府部门固然了解爆竹的公共危害性,但对于烟花爆竹未加禁止,主要是出于爆竹产业的考虑。在江西、湖南等不少地方,爆竹加工已具备一定规模,每年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大创收,甚至到了经济发展依赖于小小爆竹的地步。经济效益使人民的安全和健康被“合法”忽视,促使许多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发生。
  “合法”的爆竹生产销售同时为非法爆竹生产销售推波助澜。利益的驱动使当地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一大批非法的爆竹加工地下窝点。同样是利益的驱动,非法加工的伪劣爆竹被运到全国各地销售牟利。由于伪劣爆竹成本低廉且逃避税收,虽然其价格大大低于“合法” 爆竹,生产者和销售者仍可获得巨大利润。加之对他们的处罚力度很轻,不外乎是罚款和没收,更别说加以刑事制裁,相比其利润而言好比九牛一毛,从而加剧了这些不法分子胆大妄为的心理。近日来,上海甚至出现了在官方核准销售爆竹的“合法”摊点同时在销售来源不明的伪劣爆竹的新闻。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明知伪劣爆竹的公共危害性,却置广大民众的死活于不顾,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是何等强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