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以日常生活为根据,研究法律应用的过程和方法。法律的制定,固然要全方位地作用于公共交往的一切领域,但其典型的运用,则在于借助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上。然而,立法仅仅为司法者解决人们的纠纷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它不可能包办对所有社会纠纷的解决方案,其基本原因在于法律有穷尽而生活世界中的纠纷无穷尽。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在人们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但是,法治原则容不得人们在纠纷解决中轻易放弃法律,这就需要在理论上为完善法律“打圆场”——寻求有说服力的案件解决方案,在法治原则之下,为社会纠纷的解决寻求基本的方法和出路。
可以说,以规范(而不是价值、事实)为典型研究对象的法学,在近百年来,越来越发展成为一种以司法活动为中心的技术之学、方法之学。特别是在法学相当发达的国家,为了解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冲突、张力,法律方法论业已成为法学院教授的重点课程。然而,倘若法律方法离开人们日常生活交往的事实,而仅仅满足于推理、解释、论证一类的技术规程,那么,它也只能提供给人们一套在解决案件过程中的说服技巧,而不能解决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案件判决的问题。这种矛盾,在我看来,最好是借助日常生活来进行。其中所谓“民间法”的作用,在这样的场合,就可大为显现。笔者在未来准备做的一项学术努力,就是设法把“民间法”和法律方法的研究结合起来,其实就是把人们的日常生活事实和在规范内部或者适用规范过程中所派生的法律方法结合起来,从而为法律和案件事实间的脱节寻求可能的弥补方案。
其三,以日常生活为根据,反思法律自身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前所说,只要我们把法律建基于生活世界,而不是远离生活的抽象理性世界,只要法律是人们日常公共交往的行动指南,而不是仅仅供精神贵族们任意拿捏、赏玩的工具,只要法律是人们对日常生活认识的结果,而不是神灵启示的结果,那么,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如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法律时滞等等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自从近代商业社会、城市社会以来所形成的法治,把法律凌驾于一切社会规范至上、一切社会主体之上,从而法律无形中成了没有君主社会的君主,没有神仙时代的神仙。作为一位法学者,既要为法律的这种至高无上的规范效应而高兴、自豪,但这高兴和自豪的基础只有进一步立基于人们日常交往行为中时,才更有价值。
当代西方世界中所兴起的批判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本着对日常生活负责,而不仅仅是对用文字堆砌的法律的负责,才提出了对法律和法治的深入批判和反思。就我国而言,尽管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法治理念因为体制自身的掣肘,尚远未建立。但是对业已建立起来的一些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既有的和正在形成的人们的日常生活而加以反思、评判、辨析,自然也是法学家们理应关注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日常生活批判成立的话,那么,对法律的日常生活批判照样成立。对法律的日常生活批判,一是根据日常生活来对照、反思、检讨法律的问题;二是对人们的日常法律生活本身进行清理、总结和提升。正是这种对法律的反思,才可能使我们在推进法治的同时,也把法律真正融进日常生活世界,而不是相反,使法律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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