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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批判与法学研究

  毫无疑问,由日常生活的世界向法律世界的转换,其实质是从日常生活世界向非日常生活世界的转换、从日常生活事实向制度事实的转换。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对日常生活世界自身的考量、研习和批判可谓基本前提。丧失这一前提,则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就无由形成,人类依据法律而建构秩序的理想就只能是枉然。但话又说回来,一旦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得以形成,那么,它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就是要回到、或者还原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去,否则,法律不过徒具形式,无所作为。因此,日常生活世界与非日常生活世界、日常生活事实与制度性事实、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些对应概念的分野,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并不是那么截然两分的,它们只是学术研究者们为了其学术研究本身的方便和明晰而给出的概念。这些,无疑给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学术视角,也拓展了新的学术思考空间。
  现在,在哲学界,学者们已经超越了仅仅关注实证的社会学视角,而将日常生活理论由社会学的实证升华为哲学的反思和辨析。作为哲学思考的日常生活理论,其要旨就是要沟通日常生活与哲学思辨间的关联,以日常实践为向度或坐标来搭建哲学思考的平台。把日常生活自身纳入到哲学视野中,从而使自在的日常生活及其合理或非理形成自觉的证明效力。具体到法律和法学领域中,我觉得这一理论的意义在于:
  其一,以日常生活为根据,发现人们生活中的规定性(法律)。归根结底,不是法律派生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是日常生活和主体交往关系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面向。在西方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社会纠纷这种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律、发现规则。尽管在那里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先例并非案件的必然解决方案。先例识别本身就是对遵循先例的一种修正措施,而根据当下的案件进行必要的创造——自由裁量更是在案件事实中直接发现法律(规则)。至于强调制定法的国家,其法律制定的基本事实根据和逻辑前提是对主体生活实践及其关系的把握。即使在现代中国的立法史上,人们也不难发现这样的例证。譬如清末以来的民法典起草和制定工作,是与当时中国民、商事习惯的社会调查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调查工作,其实就是在以往并没有民法典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发现民法典起草和制定的日常生活事实和基础。我以为,当下中国的民法典制定工作所缺乏的,同时所急要做的,就是要寻求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支持因素。
  不过话说回来,日常生活乃是一个变量,而不是“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常量。譬如一个传统农业社会的日常生活和现代工商社会的日常生活就呈现着完全不同的样态。因此,对日常生活的梳理、观察、解析、批判本身也是一个变量。我们不能以一个农耕社会的日常生活及其规定性来规范工商社会的日常生活,当然,我们也不能硬性地以一个工商社会的标准来调整农耕社会的日常生活。不仅如此,日常生活还是一个文化的概念,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构成其日常生活中最坚固的内容,因此,在不同文化背景的日常生活之间更不宜硬性地推行一种所谓普适性的规范。这样,发现人们日常生活中之规定性的学术研究,就多了一重复杂性。但无论如何,这在立法理论和研究中是格外重要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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