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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批判与法学研究

日常生活批判与法学研究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在法律学术界,人们对法律究竟是什么,有许多完全不同的界定,但其中两种观点值得这里特别关注:其一是把法律看作理性,不论这种理性是神启的理性、自然的理性还是人的理性。其二是把法律看作经验,法律来自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来自于日常生活的内在规定性。把法律看作理性,就意味着法律仅仅是精英者们的事情,和普通公民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即使有,也是精英们强加给普通公民的一种规范,而不是从公民的日常交往行为中自然衍生出来的规范。反之,如果把法律界定为人们根据日常交往关系的内在规定而安排生活的规范,那么,法律就是和任何一位普通公民息息相关的存在,它不待精英们特别强加,就自然会体现于公民的日常交往行为中,因为不这样,人们的日常交往行为就无由展开。
  当把法律纳入日常生活视野中观察时,它其实是交往行为中人们意志实践的基本游戏规则。它不但不远离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生活,而且就是人们日常交往行为的基本条件和根据,须臾不能离开人们的日常生活。这大概正是我们把市场经济界定为法治经济,把民主政治界定为法治政治、甚至把多元文化界定为法治文化的基本言说根据。失却了人们日常生活关注的法律,也只能被人们的日常生活本身所抛弃。所以,才有所谓“纸上的法律”这样的说法。那意思就是说,你在法律条文上规定了再严谨的法律,但如果这些条文不能有效地融入主体日常交往的生活世界,那么,它只是死的规则,或者只有象征意义,而缺乏实践意义。这方面,我国曾经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法》可谓绝好的例证。
  大概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社会法学者既没有停留于价值设证,像自然法学者那样强调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没有满足于国家立法的严谨、有序,像规范法学者那样津津于规范内部的逻辑证成。与此不同,他们旗帜鲜明地把论证的触角伸向人们的日常交往行为领域,其中“活法”或者“行动中的法”这一类概念的提出,就十足地表明了他们对作为非日常生活的、或者远离日常生活的一些法律规定可能带来的对日常生活世界的挑战、销蚀、无效之担心、忧虑和理论矫正。他们强调要从人们日常生活的事实中去观察法律、发现法律。一方面,要把业已制定为纸上的法律代入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去,倘若这种代入不能发生可预期的法律调整效力,则只能被判定为是缺乏生活活性的“死法”。另一方面,进一步的问题是:“死法”的存在并没有消灭人类生活必需的秩序,反之,人类总是生活在秩序体系中,否则,社会的存在、公共交往的进行、人们的日常生活等都将无从谈起。恰恰是在这国家法律失效、但人类秩序依然的事实中,社会法学者发现了另一类的“活法”,这就是“民间法”。这样,“活法”的含义,既包括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被遵循、运用,从而具有实效的国家法,也包括因为人们构造秩序的需要,而在公共交往行为中所形成的自生自发规则。
  社会法学者的如上努力,事实上就是把法学研究纳入到日常生活领域中。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寻求法学研究的对象、灵感和动力,必然存在一个法学研究者自身对日常生活的态度问题。其中两种最基本的态度是:要么以日常生活为根据,构造作为国民公共交往、甚至跨国交往的规则,把法律纳入到日常生活的世界。这其中所存在的文化复杂性及其方案、路径的艰巨性就可想而知。要么对日常生活世界报以必须的同情,但与此同时以批判的姿态剖析日常生活世界可能存在的对公共规范的解构、销蚀,把日常生活纳入到既定的法律世界。当然,这也不是一项轻松的任务,因为复杂、多样的生活世界总会给人们留下这样的问题:以法律统帅日常生活,那么,究竟是谁的法律?谁的日常生活?这时,其实又回到和前一问题大体相当的提问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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