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是以其他生命体作食物,因杀伤力的有限性,引发人与人在食物问题上的争战;人类同时又以其它生命体(主要是植物生命体)为燃料,用以取暖和制作熟食等,因燃料的有限性,引发人与人在燃料问题上的争战;自从人类发明耕种和畜牧,人类可以用培育其它生命体的方式给自己提供食物以及燃料,但因培育条件的有限性(土地资源的相对不足),引发人与人在土地资源上的争战;自从人类发现了矿藏(古代生命遗体在地层中的转化物)可以作为新的能源,因矿藏分布不均和相对不足,常常引发人类社会更大规模的争战。此外,人类社会常会因水源问题而争战,愿今后不要又因为阳光问题、空气问题而争战。
随着所谓人类文明的发展,基于生存需要的人性本能越来越偏离其本来的性质。人类个体对于人性本能中的欣快感的追求,越来越超越人性的本能,而成为独立存在的所谓人类价值。并且由人性本能中的欣快感而滋生出的一系列其他的欣快感逐渐成为所谓人类文明的价值追求。由享用食物的欣快感而滋生出的饮食文化中的各种人类满足感和欣快感,由得到温暖的欣快感而滋生出的建筑文化、居室文化、服饰文化中的各种人类满足感和欣快感,由性欲享受而滋生出的婚姻文化、情色文化、色情文化中的各种人类满足感和欣快感,更有由这些方面滋生出的对于权力、名誉、财产、金钱、美色等等的占有、支配的满足感和欣快感,使人类个体(家族、氏族、种族)间的争战有了越来越多的原因和越来越多的内容。
人的争战最初来自本性,其后又来自理性。但人性又惧怕争战,理性也努力阻止争战。从民间法到国家法,法的作用,最重要的方面,应该是遏制人类个体(家族、氏族)间的争战,但人类个体间的争战实际上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法的存在只是使人类个体间的争战不断变换方式和花样。从肢体搏斗到心智较量,从法外厮杀到合法竞争,所谓人类文明,其作用只是使人类个体间的争战在外在形式上逐步减少了一些血腥,并没有改变对于生存资源争夺的残酷实质。并且,因世界法的实质性缺失,民族(种族)间的争战以国家间战争的形式不仅从古至今连续不断,而且现代战争比古代战争规模更大,更加血腥残酷。
法,其实只是人类个体(家族、氏族)间的争战规则。(所谓国际法或许也可看做是国家间的争战规则。)所谓保障人权,保障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其实只是保障人类个体都能在大家公认的规则下争战(竞争)。这是理想。不仅这种保障是理想,而且所谓大家公认的规则也理想。不论是代议制还是代表制,所谓规则的大家公认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只能是比较状态下的相对合理。而即便是相对的合理规则,也实际上不可能保障人人按这种规则争战(竞争)。法的制定和法的施行都无可回避地需要依赖法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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