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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与死刑的生物学解读

  但是,人类即便在生理需求得以满足的情况下也会对其他同种进行攻击,甚至要消灭对方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因为:(1)人类是最厉害的杂食性动物,对各种资源都有能力享受;(2)人类能够将自身的生物力量与智力结合,产生出色的攻击能力与破坏能力;(3)人类的合作精神比较强,引发敌对意识也非常强。 而且,对于人类来说,往往会超越性、食的需要而发生攻击行为,并且从这种杀戮性攻击中获得快感。原因就在于人类的繁衍与生存能力太强,对社会资源的欲求也非常强烈,常常超出实际的需求去进行占有。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类五个层次的需要理论”,指出人类除了生理需要之外,还有安全、社交、尊重与自我实现的需要。著名生物学家阿德雷指出,人类的心理秩序有三种:安全、刺激与认同。在社会生活中,这些心理需要往往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某个人对其他社会个体的某种心理态度,如嫉妒、仇恨、羡慕、尊重、模仿等。这种心理态度与其需要一样,会逐步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化。而人类实现自己需要的基本手段就是运用自己的认知能力与身体的生物力量。超出本能需要的占有欲望往往鼓动人类进行非常激烈的攻击。人的生物力量成为最主要的手段。在实现过程中,目的与结果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手段的正当性,手段服务于目的的实现与结果的获得。
  综上所述,为争夺食物、性乃至“领地”的占有,人类发生攻击同种个体的事例不断发生,这与普通动物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人类超出生理需求,满足自己的占有欲望或者虚荣心,而实施暴力攻击,同样也反映出人类对自身生物力量的依赖,反映出人类具有不可抹煞的生物属性。
  当然,这要比普通生物之间在性、食物、领地上的争斗更为复杂。因为人类认识到了“同种杀戮”现象的存在,也有进行自我控制的实际需要,即努力维持其人类社会内部的基本秩序与稳定。动物具有自我维持秩序的能力,也是其生存本能的体现。生物学研究发现,较低等的动物,如蚂蚁、蜜蜂,群体内部存在严密的纪律,甚至也有专门维持秩序的个体(如同人类社会中的警察)。对于违反种群内部规则的个体,这些动物就依赖其本能来认定事实的存在,如蜜蜂通过辨别某个蜜蜂产卵的气味来辨别是否为蜂王所产,再决定是否将该卵毁掉,将随意产卵的蜜蜂杀死。蜂王也会将本群体内部可能替代自己的雌性蜜蜂幼虫杀死。 较高等的动物,尤其是哺乳动物,群体生存时内部都有头领和警察。如猴群内不仅有头猴,而且还有专门维持秩序的猴。 所以,在一般的动物联合体中,包括在一般的猿猴群体在内,凡遇到已经脱离幼年时代的动物相互冲突或有可能发生冲突的场合,总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占优势,另一方被迫服从的局面。这就是人们常提到的动物之间的统制——服从关系。而人类也并不例外,存在基本的统制关系,并且衍生出基本的规则,表现为原始社会的禁忌与后世社会的各种法律法令,显示出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对违反者的处罚也往往是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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