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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与死刑的生物学解读

杀人与死刑的生物学解读


黄晓亮


【关键词】杀人 死刑 生物学
【全文】
  不管是个体性的杀人(食人),还是群体性的杀人(祭祀、攻伐),都反映了人对同种的杀戮。当武装叛乱或者杀人被认为是犯罪,对这些犯罪该处以消灭生命的死刑。这些犯罪与死刑都反映出人类同种杀戮的本质。这一点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演进而有所变化。时至今日,世界上各个国家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暴力犯罪,恐怖犯罪的幽灵四处游荡,死刑仍为不少民众所迷信,为不少政治家所运用。
  于是,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的问题:人类同种之间为什么要消灭对方的生命?对该问题的解答,直到19世纪中后期才摆脱了纯粹哲学、道德的范畴,转移到了生物学、人类学的视角上。这就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龙布罗梭认为,隔代遗传、返祖现象是导致人犯罪的原因,有些人犯罪是必然的,受到其遗传基因或者变异基因的影响。 这种思想将人们对犯罪的思考转移到了生物学因素上,开始启发人们去发现人的生物学、生理学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加罗法洛区分犯罪类型,在自然犯,尤其是凶杀犯、暴力犯罪的原因问题上,仍沿袭龙布罗梭的思想,仔细考察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对犯罪发生的作用。菲利也认为,犯罪人的人类学因素是其犯罪的首要条件,犯罪人的人类学因素是其犯罪三大原因之一。 至此,在犯罪原因上,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同社会因素、自然环境等成为犯罪的三大原因。
  人类作为自然世界的一部份,运用自身的智慧与力量征服地球上其他动植物种群,成为地球上最有力的统治者。此后,人类的力量与运用该种力量的智慧并没有消失,反而有力地促进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更多地对人类自身产生影响。但是,人类却没有抛弃作为高等生物的基本习性。
  对于生物而言,具有四种本能:食、性、逃跑与攻击。 攻击就表现为某生物对其他生物个体的侵害。然而,因为生存资源的问题,同种生物之间的攻击也非常激烈,甚至远远超过对异种生物的攻击。物种内部的竞争,就是自然选择的过程。同种生物之间的攻击表现为对性与领地(食物)的争夺,这表现为两点:第一,对失败同种成年生物的杀戮;第二,对同种婴幼生物的杀食(包括自己的幼子)。群体性程度越强,群体中争夺首领地位的攻击就越厉害,这反映为对“领地”的争夺。 在生存资源比较丰富的情况下,这种争夺与杀戮就具有“仪式性”,即并非真的将对方杀死,结束其生命,失败一方只要推出竞争,即可保留生命。同种生物如果都有自己的领地,很少发生相互的攻击。即便发生攻击,攻击的仪式性也非常强。最嗜杀的狼,恰恰有最好的抑制能力,从不向同类真正地实施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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