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性错误,使企、社、监机构不分。如有些监狱将子弟学校也设置为内部机构,为了显示行政级别、名称和职能,便以“职教科”的面孔出现。有些监狱将“XX监狱农业技术推广站”赫然列为监狱的内设机构,让外界人士对其职能感到不可思议,因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农业技术推广站是社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
(五)机构命名欠规范。如“分监区”称谓,一是不符合国家机关分支机构称谓的惯例性。国家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称谓一般具有惯例性,这样有利于群众对其职能的知晓理解和称谓的认同感,而“XX监区XX分监区”称谓不合乎国家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习惯称谓,像地方各级公安局的分支机构称谓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因此,循惯例,“XX监区XX分监区”应改为“XX监区XX分区”。二是不符合国家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称谓的简洁性,即文字构成简洁意思表述明白,这样便于群众称呼和记忆。但是“XX监区XX分监区”的称谓就不够简洁,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如执勤的副分监区长在遇到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仅表明身份就颇费周折,其报告词为:“报告XX长:‘我是XX监区XX分监区副分监区长XXX”,一句话中,表明身份的文字的多达14个,显得过于累赘,而用“XX监区XX分区副区长” 报告仅用11个,显得简练多了,也不拗口。再如,分队、管区、摊点等称谓也不规范,限于篇幅这里不予一一列举。
(六)监狱管理幅度过大,监区管理幅度过小,使组织结构体系呈现出“头大腰细”的现象。大多数监狱所属机构20多个,量大面宽,控制无力;而监区所属的分监区数量偏少,一般才3个左右,监狱和监区管理幅度比例不协调,使监狱内部机构的组织体系呈现出”头大腰细“的现象。
二、对监狱内部机构设置的建议:
(一)纵向精简管理层次,减少中间层次,充实一线警力,畅通信息流,确保信息在上下级准确、及时流通,提高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警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建议撤销目前监狱中存在的分队和所谓的管区、摊点等管理层次,将“分监区”改称为“分区”,监狱纵向层次只设为监狱、监区和分区三个层次。“分区”押犯在40人左右,警察4人左右(具体职务为分区长、副分区长、指导员和副指导员),这样以来,分区规模变小便于灵活机动,警察配备精干,并使警察全员直接管教罪犯,改变目前分监区因在监区内部设置数量过少,以致分监区承担的职能过多致使其有可能演变成一级领导机关的发展趋势。增强分监区这个管理和改造罪犯 “细胞”的活力,缩短警察与罪犯的距离,做到警务前移,警力下沉,使警警做到依法、严格、直接和科学管教罪犯,改变目前监狱内部因机构层次设置过多使监狱甚至监区领导距罪犯过远对罪犯深层次的东西了解不够的状况,使监狱领导随时掌握犯情、警情等信息便于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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