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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视何时休?(随笔)

地域歧视何时休?(随笔)


金夏


【关键词】地域歧视
【全文】
  2005年11月25号,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的“聚焦栏目” 有篇名为《作恶江苏丹阳 “贵州帮”16人涉七罪被判刑》的报道。在百度里输入“贵州帮”三个字,相关网页搜索多达十几页,其中许多媒体在制作标题时,绝大部分的采用了带有地域歧视的“贵州帮”的字眼。这些报道使用“贵州帮”来代称一些贵州籍的团伙犯罪,比如沈阳公安网(WWW.SYGAJ.COM) “要案追踪”栏目 (2005年6月25日)的《“专业”撬防盗窗入室行窃的“贵州帮”擒获记》;新浪(www.sina.com.cn)(2003年9月12日)“社会新闻”栏目的《“贵州帮”盘锦覆灭记》;中国警务报道(http://www.china110.com)的《揭秘“贵州帮”职业盗窃团伙》;南方网(www.southcn.com)“地方频道”的《“贵州帮”盗窃巨款后一小时落网》(2002年2月4日) 等等。
  这些一连串的报道引起了笔者的强烈反感,不仅仅只是因为笔者是一个贵州人,更是对这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上粗枝乱造,在根子里地域歧视的深刻反思。因为有些犯罪团伙中人员大多数是贵州籍贯的,就被新闻媒体扣上了“贵州帮”的称乎,并因此在全国范围传播,形成了一种惯用词汇和习惯叫法,我想这不仅仅是一个做为新闻人的敬业问题,职业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文化问题,一种观念,一种法律问题,那就是地域歧视。不管这些报道的作者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哗众取宠,或是吸引眼球,或是对于文字运用的粗枝乱造,或是其他种种,但是明显地,他们的行为就是一种地域歧视的体现。
  我国2004年刚刚修改宪法,着重提出要保障人权。什么是人权?就是做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当然包含了人的尊严,人的名誉。《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名誉权当然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这些媒体大肆采用“贵州帮”字眼明显是对全体几千万贵州省人民的不尊重,是一种情感伤害,是一种变相侮辱。而且因为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以及传播范围的广阔性,这种伤害是难以弥补的。从法律的角度说,这就是严重的侵害了全体贵州省人民的名誉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和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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