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现有的科学研究还无法充分证明许多污染的原因与作用机理,这种科学的不确定性还体现在许多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现状的统计相互不一致,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这很大程度上麻痹了各国的危机意识,人们似乎已经对这种“狼来了”的“把戏”不那么感冒了。环境问题发生的滞缓性也使人们不易产生现实的急迫感。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南北矛盾仍很尖锐,贫困的现实性使得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成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当务之急对外政策的全部,不惜步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之后尘,陷入环境破坏与贫困激化的恶性循环之中而不可自拔。部分发达国家也利用自身在规则制订中的优势地位逃避责任的承担。这种不平衡使得各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各自为政、画地为牢。
除此之外,在全球环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搭便车”的倾向,各国政府都希望免费搭车或将负担转嫁给其他国家。例如,为了防止公海鲸数量的减少,国际海洋法严格限制捕鲸活动,对领海、公海以及海底资源的管理进行规范。但是,日本、冰岛等国一直拒绝遵守国际禁止捕鲸的规定,两国从捕鲸业中获得大量的利润。4 因此,国际合作大都“雷声大、雨点小”,仅仅停留在理念上,具体实施的少。
就国际合作本身而言,由于合作所达成的协议、规范没有权威性的约束力,只依赖宽泛而原则性的集体认同感,实际上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并且,全球环境利益与单个主权国家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例如气候变暖,可以使处于寒带的国家气候湿润适于耕种,对这个国家而言,气候变暖不仅不是坏事,还是好事。此外,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广泛参与固然是好事,但多数较为活跃的非政府组织来自于发达国家,他们真能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吗?
面对当前环境问题国际合作所出现的困境,我们应如何应对,其未来走向又将如何,我们还是需要回到问题本身当中去找答案。
(一)寻求共有理念的建立
国际规范权威性不足是其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且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宣言、议定书等软法性规范更是占据多数,虽然国际社会始终不放弃努力来构建一个强制力后盾作为保障,但是目前看来,这仍是不现实的。因此虽然理念作用有限,但在环境保护的理念上尽快尽大范围地形成共识仍是极其重要的,它有助于克服合作参与者的短视障碍,超越短期利益得失的担心,通过长远利益的实现增强合作者的凝聚力。因为当“蝴蝶效应”出现,当深远的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与危险实际发生时,任何补救措施可能都为时已晚,到时再要合作共同承担责任已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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