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少数大中城市相继出现了一些民间“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由于新闻媒介的宣传,此事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据调查,此类机构多系社会闲散人员及政法系统的离职人员开办,业务范围大致是: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索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受理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 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然而,该规定并没有能够遏止私人侦探业在中国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沈阳、北京、重庆等地区又出现了不少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证据调查机构,而且具有日益发展壮大的趋势。虽然这些机构一般都采用“咨询服务”和“社会调查”的招牌,但是他们实际的业务范围往往都属于私人侦探的性质,如婚姻家庭纠纷、经济债务纠纷、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等类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等。2002年12月,全国各地的一些民间证据调查机构还在重庆市召开了所谓的“私人侦探峰会”。一时间,百姓关注,媒体炒作,在社会中掀起了一阵不小的“私人侦探热”。
目前,中国社会中究竟有多少私人侦探或者有多少带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笔者不得而知。不过,其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于是,中国的私人侦探就呈现出一种非常尴尬的状况:一方面是公安部一厢情愿的禁令,而且似乎已有些过时;一方面是社会中与时俱进的发展,尽管其表现得若隐若现。面对这种状况,是否因该允许私人侦探的存在和发展,就成为了中国社会中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七
百姓中有人需要证据调查服务,这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状况。倘若政府能够完全承担这一职责,满足这种社会需求,私人侦探业自然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但是如前所述,我国政府目前恐怕没有能力来满足这种社会需要。而且,政府应不应该承担这种职责,其实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政府职能的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已经在政府职能定位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中既有成功的、正面的,也有失败的、反面的。这些年来,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下和社会大同的理想指引下,我们中国人形成了一种依赖政府的行为模式和思维习惯。因为人都是国家的,所以无论个人出了什么问题或者家里有了什么事情,都可以也应该去找政府,或者找政府的代表——单位。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社会管理似乎就应该是全方位的,应该包罗万象、面面俱到。从公民的学习工作到吃喝拉撒,从百姓的住行嫁娶到生老病死,政府都必须“统筹兼顾”。一言以蔽之,我们的政府属于“家长包办”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