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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私人侦探

  其次,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改革也为私人侦探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契机。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国人的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在面对纠纷和解决纠纷时的证据意识也有很大提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于是,以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为主要业务的私人侦探就有了用武之地。另外,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的诉讼模式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过去,我国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制度,而现在则转向当事人主义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后一种诉讼制度下,法官不再主动承担调查取证的职责,而诉讼当事人则必须为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绝大多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不熟悉证据调查规则也不具备收集证据的技能,所以就需要专门人员为之提供服务,而这也在客观上为私人侦探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由此可见,中国社会中已经存在对证据调查服务的市场需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规律之一是有需求就会有供应。有人需要某种服务,就会有人提供某种服务。只要我们认真环顾左右,就不难发现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中国社会中已经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职业。仅举一例: 随着城市道路和轿车的飞速增长,在一些大城市就出现了与路和车有关的“职业人”,例如专门在入城路口为外来司机引路的“城市向导”;专门帮助新司机熟悉驾驶技术的“私人陪练”;专门于晚上在饭馆门外代替那些饮酒司机开车回家的“临时副驾”等。这些职业都是市场的产物,他们提供的都是有偿服务。
  诚然,市场经济属于法治经济,因此,这些服务都应该是法律所许可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老百姓做每一件事情都必须事前得到法律或者政府的许可。对于老百姓来说,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事情。
  面对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对调查取证的市场需求,职责和负担已然非常重大而且庞杂的政府部门根本无暇顾及,或者说没有能力做出积极的回应。于是,在这种社会需求与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务之间就出现了差距或空白,而民间的资源也就被市场规律调动起来,私人侦探便在中国 应运而生了。
  六
  1992年,上海市出现了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事务所。随后,其他一些城市也出现了类似的侦探机构。但是,这一做法很快就受到了来自政府机关—— 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反对和打压。1993年9月7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该通知的 基本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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