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治民”,还是“治吏”,都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此乃两个领域,遵循两种规律。没有谁会“只顾头,不顾腚。”不要武断的将管理论和控权论人为的推向极端。
管理与合作原本就有天渊之别,管理体现的是集成化了的国家意志,而合作体现的是当事人的个别意志,为什么要人为的消弭二者的界限呢?也许管理的范围应当适时调整,但二者的质差永远无法抹杀。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平等是何含义?什么平等?为何平等?
从来没有谁在谈论依法行政的同时否定过相对人遵守法律(绝不仅仅是行政法)。国民是永恒的守法主体,历来如此,不证自明。而国家是否应该守法则不仅仅是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真不知将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相对人遵守行政法相提并论到底想表达一种什么意境?
公式:行政等于行政管理加管理行政。
市场与相对人可以互换替代吗?政府可以和非主体的市场合作吗?
中心并不排斥外围,多中心只能是无中心。
社会中介组织如何界定?自身何种性质?行业自治行使何种权利(力)?还是第三种LI?
国民的需求即政府的使命,无需求即无行政。政府是“丰满”,还是“苗条”,完全不由政府自身决定,而是依赖于国民的需求。
行政的强制性其实质是法律的强制性,因为行政机关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质疑行政的强制性其实质就是质疑法律的强制性。当然,法律的强制性不仅及于相对人,毫无疑问也及于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不等于对相对人的强制。
真正令人摸不到头脑的恰恰是积极行政的边界。如果行政失去法律的约束,注定会成为脱缰的野马。当一种事物具有可替代性的时候,它存在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政府行为的边界用最凝练的语言来概括就是:国民不能和(或)不愿所为之领域外围。也可表述为:无力和(或)无利原则。这就是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但愿,“依法性”和“不可替代性”不会成为诸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对相对人具有非强制性行政的“天敌”。
就像面积和周长一样,权利与权力无论从质还是从量上都是无法比较的。因此,对等或平等也就无从谈起。
实体性行政法中行政权优于相对人权利,何优之有?程序性行政法中行政权劣于相对人权利,何劣之有?优劣的标准是什么?此优与彼劣又如何权衡?非对称性均衡又作何解?均势对峙又指什么?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总体平等,是平衡法的创见!非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任何阶段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都完全平等,是平衡法的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