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后有感

  外部责任书与其说是假契约,倒不如说是“军令状”。只有具状人自己是唯一的义务人。而且,“强加于”其身的要么是法定义务的重申,要么是出状人所谓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发挥。不是废话,就是胡话。慑于行政机关的强大和不可侵犯,任何所谓的契约都只能是有名无实,恰如鼠猫共舞一样。行政机关必然成为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予夺者,从而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相对人则对如此惯常的“官民关系”早已麻木不仁了。只有某些学者才会称之为“契约”。
  所谓的行政契约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是假象的、臆造的。只有沿着这个错误的方向前进,才会遇到纠纷的救济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该文作者处心积虑的救济制度设计也只能是枉费心机。
  不期望能够最终得到强制执行的契约不是真契约,不具契约价值。充其量只能算是君子协定,如果遇到小人,倒不如称为“开玩笑”、“逗你玩”更恰当。用市场机制替代官僚体制来解决公共服务的质量问题无疑是“天才的设想”,需要充分的说理论证,该文作者并没有展示。
  该文云:“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是由于长期以来组织法不健全造成的。”一语道破天机!无他,唯无出路而。“饥不择食,慌不择路。”责任制实在是某些长官的情急之策。是对不完善体制的一种非制度化解决之道。组织(特别是公法组织)内部的管理体制是该“法光普照”的时候了。我们历来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在官与家之间似乎有一道天然的屏障。组织(特别是公法组织)内部的问题显然不限于私事,即使是纯粹的私事,其纠纷解决也当然不排斥公力救济。家庭能够圆满解决家务事最好不过,解决不了呢,“官府”的介入就成为必然。当然,可以尊重家庭解决顺序优先的原则。遗憾的是,“官府”手中尚无裁断纠纷的法律依据。“官府”对家事的解决也只好在无序的状态下听之任之,放手不管。
  以该文引用的“盗抢三车责任书”为例。其中的罚款规定,若按公法论,公然违背处罚法定原则,当然无效;若按私法论,根本没有合意,纯属霸王条款,亦当然无效。面对这样一个狗屁不通的责任书,居然还要为它设计纠纷解决之道。傻子固然是傻子,聪明也就如此聪明?
  行政机关的行为内外有别无疑是科学、合理的。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也是有充分根据的,因为内部行政行为根本就不是行政行为。但这并不能成为其逃避其他方式司法审查的保护伞。这是一种全新的司法审查方式,与行政诉讼截然区分,专门解决组织内部(包括公法组织和私法组织)的管理纠纷。而不应象该文作者所设想的把组织内部的纠纷区分为可诉与不可诉,将可诉的部分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之中。这就是我们之间质的差异。
  的确,行政契约是运用丰富想象力创造出来的“杰作”。“骡子现象”表明,马和驴可以联手缔造高大、强健的合作产物,但其前提是——同门同科。关于这一点,敬请诸君切莫忘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