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读《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后有感

读《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
【全文】
  读《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后有感
  左 明
  注:《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作者:余凌云
  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内部管理领域怎么就成为行政权的“自留地”了?有组织即有管理。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内部的自我管理,小到家庭,大到国家,不分大小,无论性质,概莫能外。只是我国的行政管理“太发达”了,且不做清晰的内外区别,就象阳光普照一样,掩映了所有其他恒星的光辉。
  契约的精髓是协商,是各主体共具处分权条件下的自愿选择。协商、自愿、处分权是契约的三要素。而这些条件行政主体都不具备。无疑,行政与契约是一对“天敌”。任何企图将两者嫁接在一起的思路都注定是徒劳的。
  目前所谓的行政合同都是假象,行政合同本身就是假概念,错概念,误导概念。是被假象蒙蔽后的错觉。且看行政与合同这两种不可调和的事物是如何被人机械的捆绑在一起的(相同的情形也出现在诸如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等不伦不类、似是而非的概念中,不由得不让人钦佩某些人的创造力)。
  有没有搞错呀,把未经合意不得已在责任书上签字与没有砍价即付款买货做类比,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殊不知,价签与对应陈列的货物即是要约,付款即是承诺,这是一桩标准的合意买卖。怎么能与把责任书“硬塞”到相对人手中“温柔”的要求签字相提并论呢?如果硬要说成是一笔交易,那也只能是强买强卖,霸王合同。
  更加可笑的是,该文作者居然只听警察的一家之言,居然也就真诚地相信了,“硬要是不签字,我们(民警)也没有(合法的)办法”。(直录原文)请注意:1、“硬”字在此可是画龙点睛,一字道破天机。这可不是警察有意识的措辞,而完全是无意识的自然流露。“硬”字在此何解?让我尝试着回答一下:胆敢、竟然、不知死活、不懂规矩、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敢想象、吃了熊心豹子胆等等令本人语拙的答案。2、“合法的”的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就不用我多罗嗦了。但凡对中国现实社会有一点点真切了解的人恐怕都不会苟同该文就此项调查(即找民警了解情况)所得出的结论(即签署责任书的活动确有着合意的过程)吧?
  责任书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要签?可不可以不签(我是指双方均不签)?该文作者对这些前置问题似乎并不关心。谁的责任?至少有相对人的责任。如果失去了合意,那必定是强加,强加则要以法律为边界,既然是法律责任,又何必多此一举——转化为合同责任呢?如果是相对人的内心意愿,属自我确认的责任,则是自律的范畴,即使不签也会自我约束。总之,责任书根本就是多此一举。
  有必要严格区分行政机关的内部和外部行为。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截然不同。内部管理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共通的行为模式,自成一体,并不会因为主体的法律性质差异而有所差异。议会、法院、学校、医院、公司、协会等等各类社会主体的内部管理行为都是同质的。就象谁也不会傻傻的把法院的内部管理行为当作审判行为,当然也不会糊涂得认为是行政行为。同理,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也不应理解为是行政行为。因为社会主体的内部管理行为与各自的外部行为具有明显差异,内外有别,交错无效,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来调整。即不是由通常的主体法,也不是由通常的行为法可以毕其功,而应专门创制单独的组织内部行为法。除了通则以外,各类主体也会各具特色(特别是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类似的热潮还有诸如“几准,几不准”,“行为准则”等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