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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后有感

读《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行政法
【全文】
  读《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
  后有感
  左 明
  注:《中国行政法的创制与面临的问题》,作者:应松年
  载于《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
  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共同鼎立法治大厦。
  显然,行政法治依赖于立法法治。行政法治不可能独善其身。
  行政法的创制的主体是立法者,而不是行政者。行政法的创制却又是行政法范围内的命题,这真是一对悖论。
  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法,还是规范相对人行为的法?规范相对人行为的法是不是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可以由行政主体自己制定吗?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如何体现管理管理者?《行政诉讼法》从属于行政法吗?那么,本人期待的未来的《司法法》体系将如何构建呢?诉讼法的本质是规范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还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立法监督形同虚设。司法监督走走过场。根源:行政权一权独大。
  行政权的特征:不需民主(立法需民主),可以主动(司法必被动)。换言之——行政权可以——主动不民主!!!普天之下,如何让人不爱“她”。为什么独大呢?唯追求者甚众,其中还不乏精英豪杰。在中国,原本就是先有行政权(也可以说是诸权合一),而后,直至近晚才出现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此二权皆脱胎于行政权。因之,必受制于行政权,必仰赖于行政权,必胆寒于行政权,必依从于行政权。特别是当此二权羽翼尚未丰满之时,注定唯行政之命是听。这就是铁的事实。就象江河是流淌的一样,上述流变的事实已经逝去,未来的事实也一定流变。这就是钢的规律。有分歧的只是对流向的理解和把握。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这则是金科玉律。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无异于“左手打右手”。自己监督自己,这是连话语者自己都不敢相信的。大义灭亲是例外,手足情深是规律。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成体系化的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追问。在诸多方面与行政诉讼制度雷同,因而具有替代效应。差异性是事物存在的根本理由。的确,复议比之于诉讼在合理性审查、受案范围、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简便程度、不收费用等方面有可取之处。但在整体上,是诉讼的翻版。两种惊人相同的制度居然“前仆后继”、“薪火相传”,不排斥,却链接。实在是一种惊人的浪费。复议不在于实质有别于诉讼,而仅仅是审查者的身份的差异。复议的弊端更是致命:属自我监督,有悖公正;不开庭审理,无法公开。是想节省资源,还是多此一举?是想维护尊严,还是威信扫地?实际效果是:费力并未讨好。也许诉讼法完善之时,就是复议法正寝之日。
  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没有能够恰当的处理审查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与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名义上是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但实质上却将二者混为一谈、纠缠不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整个行政法体系没有清晰的区分相对人违法与行政主体违法二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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