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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


其实,体罚是长期以来的社会热点,只是在喜好宏大叙事的法学家看来“微小”。关于体罚的研究虽然数量不少,但几乎所有文献皆就事论事,没有在理论上展开分析,多发表于教育类期刊。经检索中国期刊网(http://www.cd.cnki.net/)发现:篇名有“体罚”一词的文章,1994年至2003年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有67篇,2000年至2003年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有37 篇,而文章篇幅多在3000字以下。

美国法律失效的例子如禁酒令;中国近年来不少城市纷纷出台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但屡禁不止。

所有表格中前面的数字为选项数量,后面为比例。表一按男、女和城市、农村分别计算比例,其它表格按全部样本计算比例。除表一涉及的问题外,其它问题可多选,故比例总数可能超过100%。

重视教育的实际行动与国家的态度相比,还是存在明显的差距,尤其是教育投入还太低。

体罚与惩罚不完全等同,但体罚是惩罚最终和最有效的形式。

体罚对青少年成长作用的利弊究竟如何,尚有争论,尤其需探讨其长远影响。美国曾有学者做了受过体罚的学生与未受体罚学生的成就率的比较,中国尚未出现这种类似的实证研究。

甚至学生寻求救济的机制也很狭窄,往往只有“告诉父母”和“向校领导反映”,但比例却非常低,分别为7.8%和1.7%,“视情况轻重”的比例为32.8%,司法救济机制只在出现严重后果时才会启动(表六)。

相近数据如,台湾人本教育基金会公布的“2004年初中、小学校园体罚调查”显示,2003年有高达69.6%的受访学生曾被老师体罚。参见,“全台七成学生曾被体罚”,《海峡都市报》2004年4月2日。

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别极大,这种差别可视为教育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项特征。如对浦东1049名在校青少年(12-19岁)生活质量状况的调查表明,最近被老师体罚过的为4%,最近被父母打骂过的也仅占10.6%。当问及“如果你犯了小错误,你的老师会如何”时,回答“体罚”、“严厉批评”、“讲清道理”、“亲切委婉教育”、“不在意”、“不确定”的分别为1.8%、18.5%、44.9%、27.5%、2.1%、5.2%。这说明在上海,未成年人受体罚的现象极少,老师和家长的教育方法更民主。参见,共青团浦东新区委员会:“城市青少年生活质量的研究”,http://www.why.com.cn/zuzhizhuanqu/yanjiu/diaoyan/1.htm。本文引用的网络资源,皆于2004年4月9日访问。

例如,2003年4月12日,重庆某女生未按时到校,班主任汪某用木板打她并骂:“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几小时后该女生从八楼跳下死亡。汪因犯侮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参见,“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一审宣判”,http://www.people.com.cn/GB/jiaoyu/1054/2032320.html。

这一点沿袭了我有关法律表达与实践不一致的一个分析框架,见徐昕(2003:第6章)。

教师心理健康值得关注。据国家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前对辽宁省168所城乡中小学2292名教师的检测表明,中小学教师心理障碍发生率高达50%(郑国中,2002)。

见下文有关执法折扣的分析。

体罚导致“严重伤害”的情形为17.2%(表六)。当然,这一数字已相当大了。但对“严重伤害”的范围,调查对象的理解明显偏大。当然,问卷调查反映了调查对象有关伤害的心理感受,不完全等同于伤害的客观后果。

如武汉的“芦卫事件”,父亲暴打10岁的儿子致其不治身亡,参见,“棍棒教育悲剧武汉重演”,http://www.china-west.cn/gb/westnews/root/gnxw/userobject1ai55906.html; “陕西‘女教师在学生脸上刺字’一案来龙去脉”,http://dailynews.sina.com.cn/society/1999-10-29/26826.html。

对此有争论,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教师体罚引发诉讼的,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因为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教学活动,为维护教学秩序对学生体罚属职务行为。如学校被判承担责任,在学校和教师间也不形成连带责任,故教师不作为共同被告。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在内部责令教师承担部分损失。如辽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的一宗判例:“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http://155.cycnet.com/dianxing/tifa.html。

“教育主管部门:不提倡体罚”,http://www.china-west.cn/gb/westnews/xwzx/xbxw/xbwz/userobject1ai94606.html。

类似分析,见徐昕(2003:第6章)。

参见波斯纳(2002:107-108)有关反不当性行为法执法不力的精彩论述。

当然,体罚的威慑也未必会导致合作,甚至有时也可能会引起被规训者的逆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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