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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

  第二,以上悖论大致相当于两组对抗性力量的博弈,其结果导致了妥协的出现。国家虽然垄断对人身的惩罚权,在表达上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在实践中国家对人身惩罚权的一部分被默示地转让给了私人——老师或家长。虽然私人分享了一小部分本应由国家垄断的惩罚权,似乎影响到国家权威,但这为其积极效应所抵消,因为老师和家长对未成年人的规训实现了国家的教育职能,并从另一角度重建了国家权威——国家通过默许私人的惩罚而实现权力渗透。透过国家严厉的外表,我们忽然悟到,国家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这种规训未成年人的社会控制机制似乎存在一种“隐秘的需求”。
  
  四、国家的态度
  
  体罚为什么禁而不止,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国家对待体罚的态度。国家虽然明确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有关法律规则在实践中显得相当模糊——国家的态度实际上是非常暧昧的。我们不得不追问:国家是否真的禁止体罚?国家究竟禁止什么?[13]
  实证调查和间接经验表明:老师尤其是家长轻微的体罚不可能进入国家的视野。只要体罚不导致严重后果,被体罚对象及其家属不会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即不出现“问题”,国家事实上不可能了解相关信息。进而,轻微的体罚即便进入国家的视野,也不会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大多数情形是体罚者接受批评教育,在可容忍的范围内国家也会默认。因为国家从中获得了一定的收益,老师和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体罚实际上是在为国家培养人才。故此老师放心地依习惯——甚至习惯法——去规训学生,基本上不介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因而,国家表面上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实际上却在一定程度上默许、纵容体罚的存在。即便出现问题,也分轻重缓急,只有问题足够重大和导致严重后果时,国家才会干预。只要不出问题,国家对其实际上放任不管。就体罚而言,国家与社会(学校、老师、家长)事实上达成了一种默示的共谋。
  更隐秘的是,国家要(通过老师和家长)实现规训未成年人的重任,适当和适度的体罚甚至必不可少。故国家即便口头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实际上并不太“认真”,究其实质,国家禁止的只是严重的体罚。只要老师和家长的体罚不过“度”,国家即便知道体罚行为的存在,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且国家禁止主要表现为法条的禁止——(立法)语言上的禁止或符号上的禁止,并没有太认真打算严格执法。这种对体罚适“度”的政策,可视为一种国家的治理策略,是国家通过私人行为实现社会控制的技术。可见,体罚或变相体罚并不与公权力完全对立,而作为其有效补充,并构成国家惩罚权的末梢和延伸。这种公权力的私人网络可谓一种国家通过私人实现公力治理的高超艺术。
  另一方面,老师通常也不会实施严重的体罚。其原因,一是基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可以假定:绝大多数老师和家长是理性行动者,以收益最大成本最小为目标,会根据成本和收益作出理性选择。二是师生之间的情感因素会进一步削弱体罚的严重程度。家长更是如此,所谓“打在小孩身上,痛在父母心里”。老师和家长的体罚导致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形毕竟是极少的;且主要是因为过失、素质低下或心理变态。[14]但不能因此作出体罚人会故意伤害被规训者或者为非理性的假定。三是在老师与国家的博弈中,老师知道国家的底线——不得实施严重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故通常会绕开国家的“禁区”,因为无需触动“禁区”亦可达到规训的目标。
  老师和家长不过希望通过体罚实现规训未成年人的目标,或仅仅作为一种后盾,并不在于是否真正实行体罚。未成年人之所以愿意服从规训,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老师和家长依习惯法拥有一定的惩罚权。而所有这一切,国家其实都尽在掌握之中。既如此,国家又何必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呢?合理解释是,国家不愿明确允许或倡导老师和家长通过体罚实现教育目标。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人权保护,制度表现的文明程度,国家治理的策略性[15]等。因为明确允许或倡导可能有损国家权威,令社会制度显得不太“文明”(现代法治抛弃了长久存在的家长权,也不许可老师对学生的惩罚),同时可能导致体罚超过一定的量的范围,演化得过于激烈,超出国家默认的限度。促使体罚保持在恰当的限度内,也是国家治理术的一部分。可见,体罚不仅是一个教育、社会和法律问题,还是政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家事实上为体罚确定了一个边界:体罚只能是轻微的,不得施行严重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出现严重后果。所谓“轻微”,可通过具体描述来说明,诸如罚抄作业、罚做卫生、罚站、罚跑步等。调查表明:82.8%的人认为体罚所带来的伤害不大——“伤害很小”(20.7%)、“几乎没有”(23.3%)共44%,加上轻微伤害共66.4%,其它未选择者系未受过体罚的学生。[16]绝大多数人在此边界内对未成年人进行规训,他们通常会把握分寸,不会因体罚使自己受损,也不愿意伤害未成年人。在实现规训目标的前提下,不让官方抓住可干预的借口。但也不必过于谨慎,因为国家事务千头万绪,“小菜一碟”通常不会引起关注。老师和家长的规训策略可归结为一种“非问题化”技术。因为其行动只有出现“问题”,才可能进入国家之“猫”的视野,而由于这只大“猫”要防范的“老鼠”太多,故“问题”还须足够重大。不过,也有少数人越过法律的界标,最终招致公权力的打击,正如媒体有关体罚的各种负面报道,他们对未成年人的规训显然是失败和不明智的。[17]此外,体罚的行动边界看来似乎清晰,但实际上极具弹性,正如上述城乡、男女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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