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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

  
  受老师体罚的主要年龄阶段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其它
  
  8 6.9%
   81 69.8%
   36 31%
   8 6.9%
   20 17.2%
  
  
  表三 体罚的原因
  
  通常由于什么原因受到老师的体罚
   A不交作业
   B未达到老师的要求
   C惹事生非
   D上课调皮和老师顶撞
   E其它
  
  17 14.7%
   40 34.5%
   25 21.6%
   29 25%
   18 15.5%
  
  老师通常在什么情况下对你进行体罚
   A屡教不改老师忍无可忍
   B没有提醒直接体罚
   C心情不好找人出气
   D其它
 
  
  26 22.4%
   35 30.2%
   15 12.9%
   28 24.1%
  
  
  表四 体罚的形式
  
  老师体罚的主要形式
   A罚抄作业
   B罚站
   C罚做卫生
   D罚跑步
   E侮辱性语言
   F打耳光
   G拳打脚踢
   H使用器械
   I其它
  
  40
  34.5%
   62
  53.4%
   37 31.9%
   30
  25.9%
   17 14.7%
   14
  12.1%
   11
  9.5%
   15
  12.9%
   14
  12.1%
  
  
  表五 体罚的场所
  
  老师在什么场所对你进行体罚
   A课堂
   B操场
   C办公室
   D其它
  
  70 60.3%
   31 26.7%
   37 31.9%
   5 4.3%
  
  
  表六 体罚的伤害、影响和救济
  
  老师体罚给你身体和精神带来的伤害如何
   A严重伤害
   B轻微伤害
   C伤害很小
   D几乎没有
 
  
  20 17.2%
   26 22.4%
   24 20.7%
   27 23.3%
 
  
  受体罚后的心理状态
   A仇恨,要找机会报复他
   B罚的对,下次不敢
   C无所谓,他罚他的,我做我的
   D无奈
   E其它
  
  11 9.5%
   24 20.7%
   16 13.8%
   38 32.8%
   15 12.9%
  
  如何对待老师的体罚
   A向校领导反映
   B告诉父母
   C保持沉默
   D视情况轻重
 
  
  2 1.7%
   9 7.8%
   50 43.1%
   38 32.8%
 
  
  老师体罚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一定伤害,父母知道后的反应
  
   A赞成体罚,并对你所犯错误再次体罚
   B支持老师体罚,认为起到了教育作用
   C反对老师体罚,但不采取任何行动
   D到学校讨说法
 
  
  5 4.3%
   31 26.7%
   32 27.6%
   33 28.4%
 
  
  
  
  三、没有体罚的规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规训并使其成为符合国家要求的公民,是国家的一项重大任务。国家对教育的重视态度[6]证实了这点,许多政府都把振兴教育作为面向新世纪的基本国策,我国也实行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不过,对未成年人规训的任务却主要由私人——家长和老师——承担。但在理论上,国家垄断了对人身的惩罚权,私人原则上没有惩罚他人的权利。这样,(国家通过)家长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规训就成了一项没有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工作。没有体罚[7]的规训,能否有效地实现?如果学生知道老师、子女清楚家长根本不敢体罚,则其更可能不会听从教诲。如果可以“顺其自然”,老师和家长没有惩罚权也无关紧要,但国家一方面禁止私人行使人身惩罚权,另一方面又要求私人实现规训未成年人的重任(宽纵未成年人不听规训决非国家的本意),而且这一重任还是落在老师和家长的身上,家长和老师也依然期望子女和学生“成材”。[8]
  另一悖论源于现代教育与法治理念预设的冲突。国家禁止老师体罚学生源于现代教育理念的一个基本假设:通过耐心教育可促使未成年人认真学习、遵守纪律、成为人才。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特别保护未成年人,一个重要的预设是未成年人的有限理性,他们不能完全正确地分析和判断信息,并依理性原则行动,甚至不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利益究竟是什么,也不可能有效地实现自我保护,[9]因此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比较这两种假定可以发现:首先,两者存在截然对立,第一种假定相对来说更不现实,实际上是教育追求的一个理想目标。其次,即便可能通过耐心教育促使未成年人认真学习,也需要耗费过高成本,而教育资源是有限的,我国目前尤其如此。我们不可能让老师围着少数违反纪律、不认真学习的学生转,因为还有其它更多学生需要老师投入时间和精力。我们甚至不可能指望家长放下工作投入更多精力来教育子女。最后,诉诸没有体罚为后盾的教育来促使未成年人遵守纪律,更接近于一个乌托邦。只要可能,人们往往不愿意接受纪律的约束,未成年人尤其如此。若无强制力作威慑,老师要求学生遵守纪律的规训往往无力和无效。
  基于上述两个悖论至少可得出两点推论。第一,教育实践对体罚存在一定的需求。尽管舆论似乎表明,公众对体罚普遍持消极评价,但体罚长期以来的客观存在和根深蒂固揭示了教育对它的庞大需求。有需求就有供给,因此体罚在现实中禁而不止。调查表明,体罚在我国十分普遍,60%左右的人受过体罚,57.8%的人受过父母体罚,66.4%的人受过老师体罚。[10]鉴于调查对象皆为大学生——在中小学认真学习因而受体罚的概率在总体上可能偏小,故该比例与全部中小学生所受体罚的比例相比,可能会偏低些。就地域结构而言,农村的孩子所受体罚比城市的孩子更多,受父母体罚高出13.1%,受老师体罚高出15.8%。[11]就性别构成而言,男性所受体罚高于女性,其中受父母体罚高出13.9%,受老师体罚高出24.7% (表一)。上述数据证实了我们的一般印象。一是农村体罚的情况比城市更严重,原因主要来自经济、社会、尤其是教育发展的差距。二是体罚的普遍程度与性别相关,女性更容易被教化,故受到的体罚更少、更轻,尽管所造成的后果未必更小,[12]这一点可能与女性的自尊感比男生更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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