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人性自然的男女恋情角度讲,罪犯长期的单调劳动改造,极容易使极少数成年男性罪犯对女性警察正常管理产生错“爱”;而长期的单调工作,也使极个别的女性警察对个别罪犯产生恋情,在一定程度上地干扰监狱监管秩序和影响监狱的形象。有的罪犯由于长期在狱内单调、苦闷的环境中生活,极容易将来自女性警察的正常管理行为理解成“爱”,便有可能对女性警察暗恋或追求不已,如某某监狱“一名罪犯暗恋一位监狱里工作的女职工,使其精神恍惚,严重影响服刑改造”○2,这是暗恋,如果发展到给女职工(警察)写情书则对女职工(警察)的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也严重干扰了监狱监管改造秩序。在长期单调的工作中,极个别的女性警察有可能对一些能说会道的罪犯产生爱慕之情,这从人性自然的角度说,是很正常的现象。这在国外监狱也不例外,如德国柏林莫阿比特司法执行机构“大约有3%的工作人员与囚犯发生恋情。” ○3 但是由于国情的不同,从执法要求和维护监狱形象的角度来说,这在我国是绝对不允许的,一旦出现此事,则无论官方还是民众,都不能以正常的心理去对待,在狱内必将造成不小的波澜,一旦被社会媒体渲染和炒作,必将酿成轩然大波,故从人性自然的男女恋情的角度说,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
四、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角度讲,女性警察对成年男性罪犯的权利侵犯容易被公众和官方所忽视。女性警察对成年男性罪犯的权利侵犯了,大多数罪犯羞于启齿认为很没面子,不愿对任何人提起,在心里会隐藏一辈子,伤害也是一辈子,因此,与男性警察相比较而言女性警察对成年男性罪犯的权利侵犯在罪犯的心理上要比男性警察大的多,而且女性警察对罪犯的权利侵犯容易被公众和官方所忽视(一想到对成年男性罪犯权利的侵犯,人们很少想到来自女性警察的侵害,因为女性在人们眼里是弱者的化身,但是自美军女兵在伊拉克“虐俘”事件曝光后,人们的视线才逐渐关注到女性警察对成年男性罪犯的权利侵犯上)。故从保护罪犯的角度说,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
五、从对罪犯日常行为的监管来说,在监管一线,监狱警察定期不定期要对罪犯搜身检查,尤其是罪犯在农田、矿山等地带的劳动过程中,一些罪犯的大小便警察还要监管,等等,这些正常的职务行为,女性警察不便管理,故从罪犯日常行为的管理来说,女性警察不宜直接管理成年男性罪犯。
为此,在关押成年男性罪犯的监狱中,对女性警察比例过高的应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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