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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思考

  1. 在一个真实个案面前,理论上的预设尽管不是可有可无的,但却可以被细致的个案事实所屏蔽的。
  2. 从双方当事人针对法律焦点问题展开的合理性争辩中,实际生活中的活法才能真正凸现。
  3. 理论和实践在中国始终存在一种张力,理论上对于域外法律制度的一知半解和机械套用往往会拉大和实践的距离。必须有这样一种信念:作为实践性的法学,必须直面现象。
  上海FX房地产公司和HSX公司,郑州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
  案情事实:
  1995年7月18日,上海FX房地产公司和HSX公司(属于中国SX开发总公司)签订21份房屋预售合同,HSX公司以建筑面积每平方980美圆向FX公司预购21套豪华别墅。合同约定HSX公司在合同订立日后30天内缴纳30%合同项下价款(包含每栋的定金),并汇至FX公司帐户。房屋封顶30天内,支付价款的40%,付款方式同上。房屋内外装修完工后30天,支付25%合同价款,付款条件同上。合同还约定了:交房日期,质量,保证期间和违约责任。21份合同于同年9月26日于上海公证处公证,9月27日于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登记。1996年1月16日HSX公司交付了20万定金。
  而在先前的1996年3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虹口支行和上海京申广告公司(下称京申公司),HSX公司签定《借款合同》,约定由京申公司向农行短期借贷130万人民币(1996年3月19日-1997年1月22日),HSX公司以21幢中的一幢(后来抵押的10幢外的一幢)作价担保。而1996年10月7日HSX公司以21幢中的一幢向农行做了抵押。完全履行了登记义务。且在1996年12月30日上海房地产管理处出具沪房地字(1996)意见(房产其他权利证明)
  1995年8月20日,9月22日FX公司股东郑州公司出具两份收据显示收到HSX公司二期房款,9月30日FX公司出具承诺书:HSX公司对系争房产有全部产权和处置权。1995年11月14日,HSX公司致信郑州公司并表示,收据是HSX农大项目饲料公司需要开出的临时收据,并没实际付出,有待中国三峡总公司拨款,以汇款凭证为准开除新的收据。1996年6月16日,HSX公司致信FX公司,因农大项目融资一事搁浅,将FX公司1995年出具的承诺书退回。1997年7月17日,FX公司和HSX公司签定《终止协议》,终止21份合同中18份买卖合同(含已经抵押的12幢房屋),剩余三套房屋等到1997年8月付款结清为止。
  1998年1月6日,HSX公司致信上海公证处,表示:自己仅支付了20万定金,无其他资金投入。同时致信FX公司,表示其损失将由三峡总公司负责。
  后中国农业银行虹口支行将京申公司,HSX公司,F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其时京申公司由于出资不到位已经被工商部门撤消,银行要求HSX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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