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问题的曲折在于,凡此尴尬、悖论与失望和失落,均是无可避免的。因为,中国现代法制的塑造是以迫不得已的模仿和移植西法为起点的,导源于更为宏大的“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中国问题”的解决必以待“事实”的形成而后成,但事实的塑造除其循沿自身的逻辑生灭外,却同时必须以规则的推导相辅助为条件,亦即期求“无中生有”。因而,规则的横空出世单线突进为不可免,正象如此一来“有法不依”之同样势无可免;“人生问题”则更为复杂,既有礼俗伦理的新旧龃龉,亦有人生态度的东西差别。倘若一开始即对此龃龉了然于心并纠缠不休,则新律新规则无以立,新律新规则不立,则无以藉立法和规则为事实开道,“中国问题”同样无以解决。但是,若无此人心纠缠,则莽撞孟浪下必致荒唐,规则一经出世便已死亡,或径为恶法,于事实与规则两面均为不利。读者诸友,透过宏大历史叙事,将历史过程中的事实碎片一一拼连,今古相释,以今证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历史的当事人在解决所面临的历史课题时,常常并无对于历史的纵贯了解,从而凭藉对于“历史规律”的铁一般指证和把握来推展此历史,而恐怕多半是走一步看一步,做一点算一点,期求一环一环的接续中,逐渐大致达成目标。上述法意法制与“中国问题”和“人生问题”以及人生与人心之间的“不得不然”,即属于这种“走一步看一步,做一点算一点”。 文化班头胡适之先生即曾慨叹,在中国办点事,真所谓“渐进则易收功,急进则多阻力”;沈家本慨然新式监狱的建筑“此事不必太速,与其速而未尽善,不若迟回以有待也。”即说明他们都已看出其为“长程”历史,期期于中华民族代际接续中务致于成。从清末即制定破产法,到八十年代中期人大常委们对于破产法草案戏剧性的极相轩轾的解读,再至破产制度终于有限度地陆续推行而又不得推行,可算对于上述“不得不然”论题的又一个极好例证。而选举、代议诸制之不得不然及其解决,适值吾人正拭目以待者多矣!
再次,任何有关法意和法制的设置与设想,都是一种寻求和建构合法性(legitimacy)的尝试和努力,同时却不得不以摧毁已然累积的、作为事实先行存在的合法性为代价;另一方面,对于既有合法性的摧残反过来害及竭欲确立的新的合法性本身,结果常常是两败俱伤。而虽则如此,却不得不如此。自清末变法而至辛亥,而“新生活”“大跃进”“文化革命”,乃至于二十世纪末后二十年中的“自由主义”话语,迄整个二十世纪,一路狂飙突进席卷而来的主要均为以“革命”为标签的激进话语。革命意味着铲除“旧法统”及其背后的“旧道统”,建立新的法统和道统,将社会放置于一个堪当凭恃的新型合法性基础之上,从而为人生编织起一个新的意义之网。既视新旧如水火,则标榜为新,势必弃旧,而即如前文事实与规则关系所述,社会人生、法意人心并非可于旦夕间想弃即弃,随新而新,则追求新的合法性的努力,恰是将合法性放逐;建构新的意义的过程,却是意义的冥晦和丢失,则合法性危机的发生及基此所为的诸多以维护法统和道统为目的之人为强力裁制,恰恰宣谕了“强权即公理”的丛林法则,与合法性本身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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