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释宪实现政治法律化、弥合政治与法律不同属性差异主要是通过不同的解释方法来实现的。一方面,
宪法解释不是一个简单的中庸和调和的过程,政治与法律属性的每一对范畴都需要重新理解;另一方面,法官选择什么样的解释方法进行
宪法解释,则会导致不同的解释和判决结果。因为每一个需要解决的
宪法问题是不同的,因而解释的方法也就不同。这也是为什么
宪法解释发展了众多解释方法的原因。这些方法主要有目的论解释、文意解释、平意解释等,整体性解释、实证主义解释方法。此外,
宪法解释方法还包括历史的、哲学的和社会学的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交替使用,服务于
宪法内涵的不断扩充。
二.司法释宪可以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是法律与政治不同属性的表现之一。
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属性与社会政治的现实属性经常发生冲突,在此冲突中,究竟是规范服从现实,亦或是现实服从规范一直争论不休。如果把规范比做堤坝,把现实比做河流的话,传统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机制表现为要么不断加固、重修或者增高堤坝以增加河水的流量,要么任由河水泛滥。因此,如何以法律之堤坝规范滔滔奔涌的现实之河,在无须频繁加固和重修堤坝的情况下,不使有江河之水冲破堤坝,酿成革命之虞,既能保证现实的河流在河道内流动,又不使其失去活力就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
以规范与现实的二分法为前提作出的判断都有不可避免的弊端。如果牺牲规范,服从现实,则有可能使政治之河泛滥成灾,
宪法和法律所宣扬的价值无法贯彻和体现在现实社会之中,
宪法和法律在现实面前完全处于被动,规范价值将无从体现。如果服从规范,无视客观现实生活运行的客观规律,则无疑使僵化的规范成为堵塞社会变革的桎梏,而规范体系自身也不可能得到发展与更新。并且,如果一味强调规范价值,
宪法和法律不能反映冲突的政治力量之间的此消彼长,则这些政治力量有可能积聚为反体制力量,冲破制度与规范约束酿成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与革命,这一非此即彼的困境暴露出方法论上固有弊端,故必须超越将规范与现实割裂与对立开来的二分法,突破思考框架本身的局限,将规范与现实置于同一体中并以动态的眼光重新审视与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规范与现实并不总是呈现对立状态,而是相互促进的。这是因为,规范既是稳定的,也需要不断革新,它不是固定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的;而现实既是不断变化的,也蕴涵着合理因素。在规范与现实关系上,一方面需要用规范衡量和评判、约束现实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将现实中的合理成分上升为规范,既为合理的现实发展提供了
宪法和法律保障,也为
宪法内容的更新和变革提供源泉,增强
宪法的科学性与现实适应能力,使
宪法和法律不致于沦为僵死的教条,而成为反思和开放体系,使生活在今天的人们不必总是守制于制宪者及历史的束缚。“法律解释通过将法律渊源适用一新的环境,通过在这些新的环境中发现新的可能性,通过消除那些已经被取代的规则或过时的规则,导致了规范的历史。”并且,“通过赋予法官在适用规则中对规则进行或多或少的扩张解释的自由,法官在法律体系中引入了变迁和革新。这些变迁和革新对于法律体系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⑨]这一思考可以带来另一种消弭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的方法与机制,即不是通过加固或者重修堤坝而是通过疏通河道增加河水流量的方法将各种政治力量容纳进去。这一方法主要依赖
宪法解释完成。
各国在此基础上发展的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的不同理论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些理论包括实证主义方法和综合评价方法,其中综合评价方法中尊重宪法规范的方法就是这一思考的理论化形态。[⑩]实证主义方法将规范与现实进行机械两分,其基础是规范主义理论。规范主义理论强调规范本身的价值,它不考虑影响
宪法的社会现实。这一思考容易割裂社会与
宪法之间的内在关系,使
宪法呈现一种处于脱离社会现实的纯规范层面的状态,因此被批评为一种“形式的宪法学”。因为它无法真正认识
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则,只能起到确认事后关系的功能。并且,如果实证主义宪法学占主导地位,则容易滋生国家主义的思想与制度,对
宪法的发展带来危机。另一种方法是综合评价方法。这一方法不将规范与事实作机械两分,而是将二者置于同等价值体系中加以思考。其中又可分为尊重社会现实的立场与尊重宪法规范的立场。尊重现实的立场的理论基础是决断主义理论。决断主义理论将
宪法视为有关国民共同政治生活方式的政治决断,其突出特点是强调制宪者的
宪法意志,这是一种以主权者的意志来决定
宪法内容,调和规范与现实冲突的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强调现实的理论。由于决断论强调
宪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故极易出现规范逃离现象,也即蔑视或者规避
宪法的规范价值,使规范让步于现实,加重政治的随意性,致使规范价值丧失,使宪法学蜕变为“纯粹的事实学”。[11]综合评价方法中的尊重宪法规范的立场肯定规范的价值体系,其基础是整合过程理论。它客观地分析规范与生活现实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其突出点是强调作为社会共同体基础的
宪法在多样化的利益冲突中发挥统一调整的作用,并强调
宪法在安定与调整政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这是一种既注重社会的动态发展变化、多元利益趋向及冲突,同时又论证
宪法的规范效力的理论。该理论的实践化方式就是以司法释宪减轻或者缓解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