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是政治法律化的基本途径—— 兼议司法释宪的形式化特征
郑贤君
【摘要】政治法律化的中心内涵是以
宪法和法律规范政治生活,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解释是实现政治法律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存在着两种通过解释
宪法将政治冲突纳入法律轨道的形式,一种是议会主导的释宪模式,一种是司法主导的释宪模式。前者凸显立法理性,后者体现司法理性。司法理性受制于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与规则,在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紧张、调合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矛盾、兼顾民主与自由之间的统一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宪法解释 政治法律化、司法释宪
【全文】
政治法律化是法治或者立宪国家的基本特征,其中心内涵是以
宪法和法律规范政治生活,保障公民权利,包括以
宪法和法律解决政治争议和冲突,它是一种高度形式化的过程。除
宪法修改外,这一过程主要依赖释宪完成。本文主要以分析司法释宪特征为前提,探讨释宪何以能够在政治与法律服从于不同属性的情况下,以形式化方式弥合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及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差异,实现政治的法律化也即完成
宪法与法律治理国家的过程。
一.政治法律化、司法理性与司法释宪
政治法律化的中心内涵是以
宪法和法律规范政治生活,保障公民权利。广义的政治生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具体指国家机关活动的运行、各社会力量之间的斗争,及各种社会力量要求和争取自身利益获得国家
宪法和法律承认的过程。这也是实现政治正义性的过程。法律理性是政治正义性在法治与立宪国家的形式表现,是一种形式正义或者程序正义。它不同于实质正义所表现的赤裸裸的政治争斗和政治妥协,而是以法典化、条文化和体系化的法律文本并辅以程序化的司法裁决纠纷的过程。形式正义的表现之一是立法理性。立法理性是指早期欧陆国家所奉行的“法治国家”的理念与制度,它主要依靠政治机构即议会立法规范政治生活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反映在
宪法方面,就是较频繁地修改
宪法,或者以立法释宪来解决政治社会中出现的矛盾或者争议,通过将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所代表或者要求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在
宪法修正案或者在
宪法解释中来结束上一轮的政治斗争和讨论。它是以制宪会议、全民公决或者议会中议会党团在修宪或者立法过程中的力量对比、讨价还价和妥协的民主方式表现出来的。立法理性一度并被认为是人民主权理论的最精确的制度形式,并长期被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视为自由精神的体现。[①]
但是,以立法理性为表现的政治法律化有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政治与法律服从于不同的属性使法律在解决政治问题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困难。通常人们认为,政治是现实的、是事实、也是主观的和民主的过程;法律则是规范与价值,[②]也是客观的和保障自由的。一方面,政治是各种社会力量较量的表现和结果,是动态的,要求变革。另一方面,法律则要求一切社会生活服膺于规范,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因而是客观的。政治法律化既要求将政治束缚在既定的规则与轨道之内,制约政治的任意与专横,又需要为政治的特殊性留下一定的自主空间。而在一个动态的社会政治过程中,作为上一轮政治斗争和纠纷结果表现形式的
宪法和法律规范,既需要不断修改、变更、延展规范本身或者规范的内涵,变迁与革新规范的内容和体系,增强
宪法的现实适应性,以解决不断出现的新的纠纷,包容不同的利益,又不要求频繁地修改规范,使其稳定性受到较大程度的破坏,损害
宪法权威与规范价值。这本身就构成了矛盾,需要突破传统思维模式,在一国既定的宪政框架中寻求解决方法。
司法理性主导下的司法释宪是另一种缓解政治与法律不同属性所造成的矛盾的形式理性。司法理性是英美国家奉行的“法的统治”的理念与制度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一种以形式化或者符号化的方式裁决纠纷的一种机制。与立法理性为核心的德国法治国相比,司法理性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法治观念的体现,有别于制宪会议、全民公决或者议会这一政治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一法治观念与制度带有浓厚的仪式和传统色彩的形式主义,其核心特征是程序性的和自助性的,因而是一种高度形式化的程序技术。它对议会立法持有较强的怀疑精神,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正义观,这一观念不认为法律也即自然正义是议会这样的机构制定出来并予以体现的,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造,特定机构与一定程度制约议会立法是必须的制度安排,这就表现为司法参与政治纠纷与争议的解决,以纠正纯粹民主的不足与缺陷。同时,在英国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司法理性还与普通法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普通法不是制定法,而是法官在个案和疑难案件审判过程中,依靠审判技艺发展起来的一整套程序技术和规则。技艺理性作为普通法的核心,构成了普通法的独特宪政色彩,带有很强的形式化特征。其形式化主要表现为以技艺理性为核心的实践技术,及以法律职业的封闭性和自主性为前提所形成的制度保障。
司法理性主导下的司法释宪是一种以
宪法文本规范和
宪法原理和价值为依据,以宪政制度为依托,具体在司法或者中立机构的操作下通过扩充宪法规范的内涵来解决政治生活中的冲突和争议的一种机制。其典型特征就在纠纷裁决过程中解释
宪法,并扩充其内涵。它较少地修改
宪法,而更多地通过解释扩充
宪法的内涵,避免频繁修宪冲击
宪法的稳定性,造成
宪法权威的失落,以此缓解政治与法律不同属性所形成的矛盾。通过司法释宪实现制约政治运行、保障公民权利、裁决政治纠纷与冲突,实现政治法律化在当今世界各国有加强的趋势。司法释宪特别表现在二战以后欧陆各国、二十世纪第三波民主浪潮之后的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及亚洲一些国家如韩国、泰国等国建立的
宪法法院这一制度上。这些国家的制度变迁都表现出较大程度的对议会理性的怀疑精神,辅以司法规范政治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趋势。同时,这一趋势也是司法释宪及其相关理论得以快速发展的时期。